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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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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如下:
  (一)市局和各县市区(分)局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下设大型涉案财物(车辆)管理分中心。
  (三)各县级局边远派出所设置物证室,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办案和管理分离的要求,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单位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职能分工如下:
  (一)各地应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
  (二)法制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强化案件审核、督导检查,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规范涉案财物的移交、处置等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警种、部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三)督察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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