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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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提升各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规范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实施细则》、市委《具体措施》、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涉及隐蔽秘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党委对请示报告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作出的指示批示,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县级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县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全县政法工作重大决定、关系政法工作大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全县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五)拟制定的重要执法司法措施;
(六)拟以县委名义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
(七)拟制定的全县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措施;
(八)政法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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