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传承雷锋精神,确保xxx区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在党的引领下“人人参与捐赠、点燃爱心之火”的氛围,根据区委主要领导安排,制定xxx区职工爱心捐赠制度(试行)如下:
一、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xxx区职工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联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是指职工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区委区政府所属全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三、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 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职工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四、捐赠原则
第六条 爱心捐赠遵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原则,充分发挥出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汇聚大爱,用党员热血浇灌希望之花。
第七条 爱心捐赠采取捐赠自愿与无偿的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