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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治理网络“套路贷”犯罪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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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是近年来滋生的新型犯罪,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不法分子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通过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投资公司,向不特定人群约定高额利息进行无抵押放贷,进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跨越区域广、侦办时间长、破获难度大,打击侦破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亟需从理论结合实战的层面,深入分析“套路贷”犯罪特征和打击难点,积极探索有效打防模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简要分析“套路贷”案件的特点和打防对策。
  一、“套路贷”犯罪现状分析
  (一)社会危害严重。“套路贷”犯罪主要分布于民间借贷市场繁荣的发达地区,多隐藏于民间借贷中,以诈骗类犯罪为主,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讨债手段极易诱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等其他犯罪,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较大。
  (二)作案手段智能。随着移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传统线下“套路贷”犯罪已基本绝迹。犯罪分子转向发展所谓的“贷款超市”,整合各类借款app,但实质背后出借方均为同一伙人。此类借款app利用获取通讯录、上传隐私照片等手段,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资金时,威胁受害人使用其他借款app多次借款,导致借款人债务越堆越高。
  (三)发案逐年增多。根据我省警综平台数据查询2019年涉“套路贷”案件立案7起,侦破6起;2019年涉“套路贷”案件150起,侦破90起。2020年涉“套路贷”案件3871起,侦破3435起。从中可以发现,发案数每年递增幅度较大,特别是2018年起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套路贷”作为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内容呈井喷式增长。
  二、“套路贷”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立法滞后社会实践。当前,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借贷特点导致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借贷双方信息力量不对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相对滞后,相关法律规则散布于《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内容较为零散,侧重点各有不同,尚未形成对放贷人准入条件、借款人权利保障、借贷流程的系统性规定,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制监督之外,存在“地下式”野蛮生长的现象。借贷市场生态持续恶化,在暴利的市场导向以及贪利的心理驱动下,一些借贷骗局、陷阱不断出现,带有刑法欺诈性质的“套路贷”犯罪应运而生。
  (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方面,“现金贷”业务准入标准日趋严格,在暴利的驱动下,传统低准入门槛的网贷平台逐渐转向“地下”借贷。另一方面,对于网贷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不规范、虚假信息排查、清理不及时,遍布大街小巷、电信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的虚假借贷推送及广告日益泛滥。与此同时,银行对于大额取款行为管理不善,对于多次转取款的可疑行为缺乏监管,不法分子得以顺利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公证处对于涉及“民事借贷类公证”审查不严,核对不细,致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虚假的合同证书顺利公证;房产中介部门对于房屋签售流程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套路贷”犯罪团伙有可乘之机。
  (三)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套路贷”犯罪主要指向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识的中低收入群体以及急需资金的创业者,他们对于“套路贷”犯罪的危害性往往认识不足,为了周转资金,超前消费或者套取赌资,在正规借贷渠道受阻的情况下转而寻求贷款广告或者职业介绍人,未经深入研究或征得家人同意,轻信不法分子签署虚高借贷合同。借款人缺乏取证意识,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事后难以根据证据有效判别借款、还款数额,也因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的刑事、民事法律常识,被不法分子“牵着鼻子走”,在其“引导”下进行“层层平账”,或交出身份证、隐私照片、通讯录、房产证等重要东西进行抵押,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索债”时的嚣张气焰。
  三、“套路贷”犯罪侦查打防策略
  (一)把握犯罪形态,精准定性案件。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如未有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仅虚构债务从整体上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则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二)遵循法律依据,强化证据搜集。为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指明了方向。我省也印发了《xx省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办案指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强化“套路贷”案件相关证据收集。例如:针对app类软件放贷,要注意审查该app有无具体放贷资质,放贷主体是何人;要注重固定有无线上合同签订,查明嫌疑人以何理由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要在放款阶段,查明资金流去方向,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存在严重不符;要在索取“债务”阶段,查明索取方式、催收方式,是否存在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固定证据。
  (三)注重模型搭建,提高办案效能。“套路贷”案件中,嫌疑人采取留存隐私照片、关系人通讯录等方式进行线上放贷,一旦受害人无法还款即采用“软暴力”催收,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随着网络技术及移动支付发展,大数据及“互联网+”运用愈加深入。笔者建议针对涉赌、涉债务纠纷人员建立相关标签模型,同时在取证过程中注重对涉贷类app软件的建模应用分析,在一定模式下,针对特定群体分析,以百分制数据评估相关人员是否为“套路贷”易受害人或嫌疑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涉案贷款软件进行逆向分析,明确该软件制作群体、数据存储方式、涉案服务器地址等信息,从源头发现一批制作此类贷款app的嫌疑人,整治一批为非法贷款app做推广引流的嫌疑人,对此类违法犯罪生态予以致命打击。
  (四)加强司法协作,提升打击合力。进一步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检法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公安机关应规范接警,高度重视涉债类警情,勿轻率定性,针对“套路贷”中出现的涉黑涉恶人员情况,及时留存记录,确保事后留痕,为后续数据库建立、案件串并提供支撑。二是法院进一步明确民间经济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步骤和标准,以审慎的态度对较大金额经营性借贷加强审查力度,严查与事实不符的资金往来,正确处理民事、刑事案件的衔接问题,对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案件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标准,从审判上对“套路贷”犯罪团伙形成有力震慑。三是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定期跟踪公安机关针对涉讨债类纠纷警情的处置情况,最大程度确保涉“套路贷”警情有案必立,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类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对于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不合理认定及时予以纠正。
  (五)部门联合监管,实现源头治理。“套路贷”的根源在于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市场监管、银监等职能部门应主动及时查处无金融行业经营资质的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活动的组织。工信、运营商等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加强对社交平台、电信网络的监管,严格审查信息发布方资质,拦截、屏蔽虚假借贷电话、推送帐号,及时清理虚假借贷广告。对于其他部门和人员,应该弥补管理漏洞,完善行业自律。例如,国内搜索引擎在针对涉贷款类搜索时注重相关网页的屏蔽;安全类软件在检测贷款类网页和app时,注重前置醒目提醒;公安机关针对涉案类app、网页资源等建立相关资源库,为后期数据模型提供支撑等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防范意识。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热门自媒体、银行网点应积极开展信息预警,适时以真实案例为宣传切入点,揭露“套路贷”犯罪的行为特征,倡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借款,远离非法放贷组织或个人,自觉抵制非法放贷行为,严防上当受骗。要宣传正规的民间借贷流程,引导群众坚决拒绝合同中出现的高额利率、罚息等不合理条款,避免签署虚高借款合同,注重保留相关借款凭证,后期一旦遭受不法侵害,能第一时间提供相关证据。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常识,增强群众的 “反套路”技巧,提高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y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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