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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系统授课稿:适应改革发展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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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国发7号文,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是国务院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今天借此会议很荣幸与在坐的各位行业专家、业务能手一起探讨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些问题。下面我想从四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为什么管)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管什么)
  三、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谁来管)
  四、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怎么管)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首先要搞懂什么是事中事后监管。
  顾名思义事中事后必然有事前,也就是:“事中事后监管”是与“事前审批”相对应的。主要强调加强对企业运营环节的监管,放松企业投资的审批环节,取消和减少审批权,实现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的转变。
  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官方用语概念,法解释学上缺乏精确定义,主要源自《行政许可法》第13条对于行政许可替代机制的粗略框定,更多是当代中国行政任务变迁与规制改革的实践产物。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那么第十二条到底是怎么说的呢?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在这六个范围内,只要符合第十三条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许可。显然这个框架有点粗略,所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适应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
  这也就开始了我们为什么要管。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放管服呢?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厘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省部级领导专题研讨班上指出:“简政放权,不是不要管了,该管的还要管,上级部门放的权,下级要接住,不能出现真空地带,这也是守土有责”
  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出,“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
  前两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执法监管改革提出的要求是“公正监管”。这是我国实施放管服改革以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有效监管”。
  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凸显了在“放管服”改革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作用。八年来的商事制度改革实践证明,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同时设计、同步推进是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次的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对而言前端放得更开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分类改革方式,能分离的行政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了,实际上对后端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跟得上、接得住,简政放权的正能量才能更好地发挥,改革的红利才会进一步释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出发点,就是在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推进从“重审批”到“重指导、优服务、强监管”的重心转移,真正实现“宽进严管”。可以说,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改革的应有之意,是改革成功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国家也是在统一部署,统一准入标准,从市场的角度把握合适的进度,做好简政放权,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放管脱节现象。因此我们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要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现在我们既然知道了什么是“事中事后监管”和为什么要去监管,那么我们管什么呢?这也是我下面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第二个问题:事中事后监管要管什么。
  二、事中事后监管要管什么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放管服”改革的牵引下,政府以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下放或者取消了大量的许可事项,诸多的事前许可被强制归入《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涵盖范围,因此也就产生、构建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不难看出其核心是:降低准入门槛和登记注册便利化,可简称为“降门槛”“提速度”。在诸多的改革动作中,都是围绕这两个方面,比如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经营地址承诺制等属于“降门槛”;只跑一次、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跨省通办、压缩开办时间等属于“提速度”。
  “降门槛”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假设企业在特定时间内可以完成承诺事项为前提,这是一种“信用透支”,需要后续加强监管,“提速度”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审批流程的再优化和再提速,一般不需要后续监管。
  综上所述,简明扼要的说,就是对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了。
  我省的实施方案中提出,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这些要求,较为具体地回答了要管什么的问题。除了明确通过四扇门进入市场的主体要监管哪些内容外,还强调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权责清单,对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综上,我们也就了解了我们要管什么,那么谁来管呢,这是我们今天共同探讨的第三个问题:
  三、事中事后监管要谁来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是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思想。
  以前,上下级、各部门之间在监管上由于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往往各管一摊、各自为政,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加大了执法成本,又不利于提升执法效果。
  因此,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一定要厘清监管责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这是职责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那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新形势,对这一原则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发7号文又再次予以强调。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的实践证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必须严格遵循的重要原则。严格执行“四个谁”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自由落体”和监管真空,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效衔接,是行政法治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形象化和具体化,也是行政机关进行市场监管必须遵循的基础性原则。只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才能确保各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顺畅,有力保障监管取得成效。
  我省的实施方案也较明确的提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于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2021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这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含义,也就是说审批的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都要进行监管。
  2.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这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确定的“无证经营由发证部门监管”一脉相承。
  3.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2021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从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到我省的实施方案都较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既有了范围,也规定了时限。
  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深思一个问题:我们该如何管?好,下面我就共同探讨第四个问题,也是今天我们交流的重点内容“怎么管”。
  四、事中事后监管要怎么管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体措施之一,是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
  无论是我国近几年的“放、管、服”改革,还是国务院关于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文件要求都会提出诸如:“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
  因此,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也就成为了当前我国“放、管、服”改革的一项紧迫议程,
  事中事后监管在实践中涵盖了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等诸多工具类型。事中事后监管反映了数字信息时代下,行政执法手段与行政活动方式的转型,并且在执法成本、规制效能等方面体现出诸多潜在优势。
  那么“怎么管”?其实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已经非常明确了目前我们可以利用的几种方式。其一:“互联网+监管”。
  (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针对“互联网+监管”,我们在坐的各位应该都不是很陌生,下面我就简单的阐述一下针对“互联网+监管”这一工作,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第一就是要规范组织机构,实现对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的全覆盖。
  按国办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监管部门全部纳入到“互联网+监管”工作中,汇聚本地区监管数据,按照统一标准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同时汇聚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同步动态管理。这项工作呢,在此我们就不必多说了,现在已经按照国家要求基本完成。
  第二个呢,这是我们现在正在做的,而且我市完成的标准在全省都是领先的,但是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还是需要我们随时关注并实行动态调整的。
  也就是优化清单质量,提升检查实施清单完成率。各级人民政府、中省直、市直各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只增不减原则,梳理本部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应的监管事项,汇总形成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从上级认领的“监管目录清单”。那么汇总形成本部门的监管目录清单之后呢,我们还要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检查内容、检查类别、检查方式、是否纳入双随机抽查等要素,最终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事项统一名称、编码、依据和类型,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建立全省监管事项的集中、规范管理和标准化应用。
  这项工作国家是有要求的:县(市、区)级检查实施清单完成率应达到100%,市(州)级达到98%,省级达到95%以上。(目前我市xxx%,这也是在坐的各位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对于你们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综上所述,监管事项就是凡法定要求你要开展行政检查的,你都要制定规范的实施清单,包括以哪些方式开展检查(双随机,信用,重点监管),检查哪些内容(基本就是法律责任里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等等。这个清单主要是作为对接各类执法平台的接口桥来使用,保障监管行为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那么“互联网+监管”中,监管事项和检查实施清单都做完之后,我们要做的第三个工作就是:汇聚监管行为数据,提升监管行为覆盖率。这项工作是营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各监管部门,依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将产生的监管行为结果信息,通过吉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录入。其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抽查的,要以本部门认领的目录清单作为抽查依据,与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做好对应。录入监管行为结果信息时,要规范填写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检查形式、检查类别、检查方式、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处罚类型、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文书号、处罚种类、违法事实、强制依据、强制决定书号、强制措施类型等要素,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推动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实现对监管的“监管”。
  归纳“互联网+监管”总体的思路就是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重大事件都到这个“大碗”里来,用我大数据的大脑来进行风险预警分析。这个就是要求各执法单位将所有执法检查结果形成电子数据推送到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大数据风险预警。比如a企业今天被x局处罚了,那么系统对其降低评级,那么可能就会提示y局要去检查a企业,或者说提高a企业被双随机抽取到的概率。这样我们就对有违法违规的监管对象提高其被检查的概率或者列黑名单的方式实施惩戒,以此来促进市场经营主体的规范生产经营。
  那么对于你们所一系列检查的监管行为录入,必定会对于检查实施清单的对应,这就是监管行为覆盖率,也就是说,你单位有100个监管行为,那么你到这个企业检查只做了一项,在系统中录入时也是对应这一项,你就是完成了1%的监管行为;反之,虽然你到这个企业检查一次,但对于你所监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此企业所生产经营的范围占了你单位的监管行为的60项,那么你在录入系统之中时就要对应的找出这60项进行录入,这样你的监管行为覆盖率就达到了60%。
  以上呢就是我们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所能运用的监管方式之一“互联网+监管”。之二便是“信用监管”
  (二)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我国信用监管从金融领域萌芽生根,在行政管理领域枝繁叶茂。从指导意见之中我们不难看出,信用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创新,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从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干预向注重信息公示、信用承诺、信用约束等柔性管理转变的基础性、长效性制度,既需要各监管部门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更需要各监管部门协同联动、整体推进。“十四五”时期,我们将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从承诺即监管、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加强数据服务等基本问题和角度出发,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信用监管。包括信用承诺、诚信教育、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年报),信用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修复(列异列严移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等)。
  那么我们如何运用好这一工具呢?
  首先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各相关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托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xx)”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面向社会公开,推动在更多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督促整改,加强监管,实施惩戒。
  其次要拓展信用记录和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推进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使用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是要建立政务主体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纳入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各级各相关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特别是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与各级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
  第四是要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整合共享各类信用信息,依据政务服务和市场化需求,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为监管对象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分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守法者做到“无事不扰”,确保企业有“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五是要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xx)”网站、吉林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xx)”网站和其它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六要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落实《x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xx发〔xxx〕xx号),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2xxx〕xx号)要求,推进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金融领域,税务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子商务领域,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领域,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信用档案。推动开展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行业守信自律,引导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引导企业实现诚信经营。
  由上不难看出“信用管理是政府监管转型的重要方面,是提升政府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在加大失信惩处力度的同时,也要防止泛化,关键是要准确界定信用的范围,明确失信的标准,把与企业和个人应受监管行为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不搞扩大化。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加大信用立法势在必行,通过立法明确失信的标准、实施失信惩戒的部门及其权限十分必要。近年来,国家层面正在加快信用立法进程,目前纳入信用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百余部,主要内容包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信用惩戒或联合惩戒、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纳入信用档案开展共享公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或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信用管理的职责等。我们xxx省的《xx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送审稿)》也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第三种方式“双随机、一公开”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
  那么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呢,简单的说就是指在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
  为什么要推行“双随机”?其主要的目的:一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创新政府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我国有54个部门有执法权,为了避免54个部门都到企业去频频检查,企业受不了,怨声载道。三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就这么一点监管干部,如果靠过去那种老的办法,是管不过来、管不好的。四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曾将“双随机”抽查机制比作高悬在市场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他明确表示,在这一机制的监督下,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xx办发〔20xx〕xx号)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就要求我们:
  一是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按照要求,我们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
  二是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检查事项全覆盖。我们要根据国家、省级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各有关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增加相应内容,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依据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参与部门,实现参与部门全覆盖。
  三是规范检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一个检查事项要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四是规范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实现检查人员全覆盖。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五是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实现抽查工作规范化运行。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对抽查事项清单内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这个工作规范呢省级部门制定的抽查细则和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的,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所以我们遵照省里制定的执行就可以。但抽查细则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是要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现抽查工作计划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去年我们有几个部门在这项工作中就出现了疏忽,不是没完成,而是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按时限结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形成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在抽查过程中要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七是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统筹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目前已梳理出适合我市现状共112类1827项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近期将对《xx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征求意见函》以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待征求意见后正式下发。
  希望下一步各部门参照(第三版)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积极稳妥地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抽查事项的发起部门要在年初按照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确定年度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统筹后,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2022年年底前,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我市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这个我们之前在咱们工作群里发过函文模版……)
  八是要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实现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对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九是要统一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统一归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使用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开展抽查。使用国家部委工作平台实施抽查的要通过数据对接或批量导入等方法,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部门相关监管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通过省级平台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
  这是如何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形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那么第四种方式是“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四)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综上四个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工具)我们不难看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核心是推进四个转变:
  推进由“政府监管”向“多元共治”转变,(注释:推动政府由一元管理向多元社会共治转变。过去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一种“保姆式”的监管,政府管理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强调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从而确保其守法经营。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大量涌现,面对新形势,就要明确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使政府部门由一元管理转变为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和政府部门多元共治,最大程度激发企业自律意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事中事后监管当中,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监管格局。
  推进由“无差别监管”向“分类别监管”转变,创新监管方式。(以前,上下级、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上由于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往往各管一摊、各自为政,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加大了执法成本,又不利于提升执法效果。完善分级分类监管,体现了要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的思路,让专业的部门管专业的事情。同时,通过跨部门综合监管来提高监管水平。)
  推进由“分部门监管”向“多部门共管”转变,增强监管效能。(也就是我们上面介绍“双随机、一公开”的联合监管)
  推进由“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转变,提升监管水平。(这个无外忽就是利用新型的监管平台和新型的监管手段,如:“互联网+监管”)
  在这四类方式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注重“包容审慎监管”这也是我们要探讨的第五个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五)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包容审慎监管。施行“首违不罚”,对企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新指导意见、名录库、四张清单。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并加强对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谁编制、谁公示”原则,主动公示“四张清单”,积极宣传清单内容和适用规则。健全和完善“四张清单”工作推进机制,配套建立“一案三书”工作制度(即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进一步强化制度供给、激发我市市场活力。打造我市“一谷一城”建设,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白山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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