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市、区县政府卫健委、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综治、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