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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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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水产养殖业发展迅速,大大促进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养殖环境受污染等因素影响,水产品抽检超标事件时有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部门,认清工作形势,厘清工作职责,强化执法监管是渔政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本文简要分析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下称水产品执法)的工作地位与定位,并初步分析了加强水产品执法的一些工作方法。
    当前,我市水产品执法工作的主要背景有:(一)水产养殖业不断发展壮大,隐忧增多。据统计,xx年我市水产品总产量达xx万吨,其中养殖产量为xx万吨,约占xx%,水产养殖面积超过xx万公顷,水产品总产值达xx亿元,水产养殖业已成为我市渔业生产的重要产业。但同时,一些水产养殖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养殖水域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养殖病害增加;养殖技术含量不高,养殖规范体系未得到有效执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突出,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等等。由此产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威胁着公众生命健康安全,而且也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损害。(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越发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也不例外。近年来,在水产品中滥用抗生素、违法使用禁药、渔药残留超标等事件时有发生,对水产行业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对行业造成重创。曾经的“多宝鱼”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积极关注也迫使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三)行政责任制要求越来越严格。现代行政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积极、高效地履行行政职责,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水产品执法监管,及时处理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是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果出现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各种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势必受到有关责任追究。
    由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受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批上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与水产苗种、养殖水体环境、池塘土壤、投入饲料、使用药物等情况均有莫大关系。而与之相关的主管、监管部门也很多,涉及渔业管理、技术推广、卫生防疫、质量检测、工商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按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主体,渔政执法机构为执法实施主体,质量检测、技术推广等部门为执法技术支撑主体。因此,水产品执法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众多监管环节中的重要、不可或缺的一环。各级渔政队伍开展水产品执法工作的中心思路和工作重心应该在于严格依照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对涉及水产养殖的各个环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环节实施跟踪检查,及时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合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水产品违法行为发生前后的执法介入情况,可把水产品执法划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事前进行监督与预防。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防水产品违法行为的发生比查处水产品违法行为更为重要。在此阶段,可以通过水产品执法巡查、执法宣传等执法手段,详细检查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水产品》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情况(养殖许可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等)、依法使用渔药、饲料情况(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以及生产日志建立情况(生产、用药、销售记录)等。同时,还可以对养殖水源、池塘土壤等水产养殖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要求予以改进。结合执法检查,还应该认真开展对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依法、科学养殖的意识,进而有效地警示、预防出现水产品违法行为。
    二是事中进行控制与处理。
    当执法检查中发现养殖单位存有或使用假、劣渔药、饲料等违法行为或抽样检测出现使用禁用药物、药残超标等情况时,就必须对水产品违法行为以及问题水产品进行及时的控制和处理。通过及时、科学地控制和处理假、劣渔药、饲料或问题水产品,能有效避免问题水产品进入流通消费市场,防止禁用物品继续使用,从而降低造成更大的影响和危害的风险。同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能有效地对当事人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控制、处理问题物品和作出行政处罚都必须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细致调查,严谨办案。此外,由于目前水产品养殖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也应灵活把握作出处理的原则。对影响较小、危害不大,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以教育、整改为主;对造成较严重后果,屡教不改或多次在抽样中出现超标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就应该坚决地予以查处。
    三是事后进行跟踪与服务。
    对涉事生产单位应重点加强事后的跟踪和监督。一是要监督当事人对假、劣渔药(含禁用渔药)或问题水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确保违法物品全部按规定得到处理。二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执法抽样的力度,重点监督和检查其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渔用饲料、渔药等情况,对出现抽样阳性情况的当事人每季度检查和抽样密度都应该有所加大。连续执法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抽样检测未出现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结果的,才可适当减低检查和抽样频度。三是要加强指导服务工作。如联合技术推广部门指导当事人对涉事水体、鱼塘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继续污染问题;加强养殖用药指导,避免出现误用禁药等情况;联系技术检测部门,协调有条件的当事人定期自行进行送样检测等。
    四是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如果出现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作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和开展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应急工作要求,执法部门应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不同级别的响应,在上级部门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卫生、质检等部门对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对事故可能涉及的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进行查封、扣押,协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故扩大。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事故责任情况按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对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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