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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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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派出所工作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最为紧密,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也具有基础优势。笔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和问题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并就今后如何做好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公安消防管理现状
  按照上级要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应建立市局、派出所、职能部门三级网络体系,市局应建立由分管局领导为负责人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专班,指导小组设立在治安大队,配备专管民警承担消防工作;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明确所长为主要责任人,专职民警落实具体操作。由于××市局机构改革方案尚在制定中,暂未在治安大队设立专管公安消防的业务中队。为避免工作断档,经与市消防救援大队沟通协调,已协调1名消防文员常驻治安大队办公,另有1名消防参谋负责联络工作。各派出所未建立“分管领导抓、专职民警管”的工作专班及工作机制,依然以“1名消防文员+1名兼职民警”的形式开展工作,兼职消防民警往往还身兼数职,导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受到极大影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客观上无法全面落实到位。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
  一是抄告流转缺失致工作承接不到位。目前全市派出所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不能按规定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责令整改书》。虽然已明确公安派出所对拒绝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未及时予以整改的单位,抄告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但就“流转形式是否留痕?如何留痕?是邮寄送达形式还是平台流转签收?”等问题仍在商讨阶段,导致无法在上级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传达至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同时,针对未办理消防审核、违建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无证无照、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等单位的验收审核工作,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工作界定模糊,尚未明确“谁发现?谁处理?谁签收?”,导致工作中存在互相扯皮的情况。
  二是管理体系缺失致重视程度不到位。虽然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交由治安大队负责,但对应的人员、设备、经费均未落实到位,以及专业培训的缺少,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部门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促检查。同时,消防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尚在商讨中,而小部分派出所依旧存在消防监管职能随消防救援机构一并划出公安的认知偏差,未把消防监管纳入日常工作任务,加上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的缺失,造成了派出所对消防监管工作的忽视。
  三是联合机制缺失致工作合力不到位。随着消防救援机构划入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的交流联系不断弱化,导致工作沟通不便,以及执法查处办案工作无法落实到位。以开展联合消防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为例,往往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传达至市局,再由市局治安部门传达至公安派出所,在移交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时,同样需要先将问题线索报送至市局治安大队,再逐步移交至消防救援机构处理,中间环节的沟通联系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另外,治安大队与市消防救援大队虽已建立了联处火灾隐患制度、联处重大事故制度、联训业务技能制度,但双方在“联席会议研究、火灾隐患处理、执法查处办案、警示宣传教育、重大事故调查、业务技能培训”这六方面的协作联系程度还有待提高,公安和消防的工作合力尚未有效形成。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措施
  消防监管工作涉及内容广、业务要求强、执法追责严,这就要求派出所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思维,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使命,压实压紧火灾防控责任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部署。建立工作专班。设立由市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指挥中心、内保、治安、法制、督察、技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治安大队,同时建立由分管局领导为负责人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专班,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部门沟通。建议属地镇街建立对应的工作专班,牵头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帮助解决派出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健全监管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局、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治安大队设置专门中队及专管民警承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明确抄告流转程序。明确消防监管范围。把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规定的单位全部纳入派出所监管视线,单位信息采集录入警务基础平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模块,每年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确认。明确抄告流转形式。治安部门接到派出所上报未予整改的消防隐患等相关情况后,填写《消防违法行为抄告单》,自检查之日或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的其他部门管辖的消防违法行为治安,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治安部门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抄告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救援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核查处理,治安部门加强协调;对协调未果的,通过“12345”在线平台推送消防救援机构。并将消防安全隐患抄告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后,及时反馈公安派出所。明确建档留存备查。治安部门汇总整理隐患记录、责令整改、通报抄告、宣传教育、模拟演练等资料形成系统台账,以备后期检查。
  三是落实“六联”机制建设。落实联席会议研究制度。治安部门加强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研究制度,每月邀请同级部门召开1次例会,通报火灾形势及消防检查、隐患整改、案件查处等监管质态,研究解决基层难题。落实联处火灾隐患制度。治安部门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处火灾隐患制度,商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明确1名联络员,常驻治安大队扎口汇总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消防隐患,确保即时抄告、高效处置、形成闭环。落实联合执法查处制度。治安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查处制度,联合执法,最大限度督促整改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落实联宣防火安全制度。治安部门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宣防火安全制度,依托“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优势,组织派出所社区民警、辅警、网格员、村(居)委工作人员和楼道长开展消防培训,广泛开展警示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每半年至少举办1次季节性、专项性防火宣传;组织派出所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村(居)区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落实联处重大事故制度。指挥中心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处重大事故制度,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的灾害事故处置协同作战机制,做好重大火灾事故警情或支援请求后的力量增援、秩序维护、外围警戒、交通管制、协助调查等工作。落实联训业务技能制度。治安部门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训业务技能制度,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把消防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实训计划,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集中授课、跟班作业、现场教学等活动。
  四是明确执法办案类别。对于派出所上报的其他部门管辖的消防违法行为,治安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移交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处理;对于消防救援大队受案调查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属地治安部门统一接受案件,并会同法制部门参照其他行政部门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移送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公安派出所申请移送的消防违法案件,属地治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法制部门对相关案件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违法案件,由属地治安部门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参与核查。对于消防安全违法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大队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进行受案调查,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治安大队要随附证据材料移送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受案调查后认为应当处行政拘留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违法案件,由治安大队统一接受案件。对于属于处行政拘留处罚的,交由公安派出所受案处理,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24小时内将决定书抄送消防救援机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应当处行政拘留处罚的,明确在受案后5个工作内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在受案后5个工作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也可由派出所自行调查取证。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补正的,在受案后5个工作内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五是保持信息数据鲜活。治安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分析各辖区消防安全监管形势,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报告,包含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每月按时将信息报送上级条线部门,确保数据的及时性。派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监管每周报告制度,每周每月按时报送治安大队。同时基层各所要及时上报辖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等情况,确保数据资料动态更新,以备建档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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