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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乡镇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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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乡镇人大选举制度是实现乡镇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过来,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选举过程中缺乏竞争,选举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选民投票热情不高。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建立选举竞争制度,扎紧选举监督篱笆,采取措施增强选民参与意识。通过以上工作,达到进一步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目的。
  一、什么是乡镇人大选举制度
  本文所指的“乡镇人大选举制度”,是指乡镇人大选举的性质、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它是中国人大选举制度的基础部分,涉及到全国所有乡镇及其全部乡镇人大代表。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中,以及《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中。乡镇人大选举制度落实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影响到中国的执政基础。
  二、当前乡镇人大选举制度及选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举过程中缺乏公平竞争
  竞争是选举的本质,也是确保选举有效的重要因素。失去了竞争,选举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按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代表人由选民联名推荐及组织提名推荐。在实践中,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在地位上与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存在着较大差别。在正式候选人的选取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该由选民小组经过讨论来最终做出决定。但这种讨论应该如何进行、遵循何种程序、如何最终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上竞争不够明显。对组织推荐的人选,乡镇的实际做法是大力宣传,要求保证高票当选,而对选民联名推出的人选,却不事张扬,这明显有失公平,更谈不上竞争。在由代表选举政权机关人选时,亦是如此。此外,我国的选举法只规定了组织提名和选民联名提名“选举”,没有规定个人通过参加竞选“选举”,使得我国乡镇选举中竞争缺乏法律依据、竞争动力不足、竞争氛围缺失,无法通过竞争当选人大代表或政权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竞争,致使某些想当人大代表、想当国家官员的人铤而走险,用贿赂等不法手段谋取当选。
  (二)选举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从立法上看,尽管有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的选举应该接受选民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是缺失的。对于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确定及投票等各个环节应该如何展开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如何具体进行监督,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些方面的漏洞就为实践中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历次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破坏了中国的选举制度。如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挑战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非常触目惊心,中央高层震怒。其次,缺乏长效的选举监督机制。对选举进行监督的选举委员会只存在选举期间,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机构,这也导致对选举活动的进行缺乏一个长效的监督机制。第三,选举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存在不足。对选举进行外部监督,最主要的是要靠广大选民。但现阶段基层群众对选举的热情都不高,更不愿意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对选举,多数群众认为与自己的利益关系不大,对于候选代表,群众也大多认为并没有什么区别。人民群众并不关心选举活动,自然也无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三)选民投票热情不高
  在我国广大农村,尽管多数村民已经意识到选举权是其基本权利,但相当一部分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进行投票的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够,即使参加了投票,也是用“手”投票,而不是用“脑”投票,投票结果无法充分体现全体选民或代表的真实意愿,民主的作用没有真正反映出来。究其原因,一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部分选民对选举法规了解少,对选举不大关心;二是基层选举存在不合法操作或操纵现象,没有真正体现民意,因此选民心生不满或厌倦情绪,不想参与其中;三是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等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人们认为只是橡皮图章,其工作只是装门面、走过场,因此没兴趣再搭理。
  三、完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建立选举竞争制度
  1、法律应规定竞争机制。规定竞争机制的目的是保障选举活动在阳光下公开、公正、合法进行,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对此应修改选举法和组织法,写进有关选举竞争的条款。要扩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让更多的人有参选机会。要增加独立候选人,制定参选办法。
  2、完善候选人提名推荐方式。过来选举人大代表,其提名推荐方式有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组织提名推荐两种。从实践情况看,选民推荐的人选往往处于弱势,推介宣传上比不过组织提名的人选,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同时,应当增加一种提名方式,即选民个人自己提名方式,也就是独立候选人竞选方式,凡是本选区的选民,符合当选代表的条件,都可以自我提名(当然在法定人数规定范围内)。通过三种提名推荐方式获得候选人资格的人选,应当一视同仁,作同样的宣传推介。正式候选人,则应当由选区选民全体投票推出,按得票数来确定,改变过来由选民小组协商推出的做法,因为这一做法存在不透明、易暗箱操作的问题。当然,这得修改选举法。
  3、倡导选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竞选。一是选民可作为独立候选人、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参加代表选举。不论哪种方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都要依法公开走访选民,都有义务向选民公开自己的财产等情况,公布自己当选后的主张、工作打算和要达到的工作目标,这一程序应当列入选举法中作为法定程序,同时要与“非法拉票贿选”等严格区别开来。二是要通过法定的竞选方式,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候选人完全脱离选民或代表的现象。既是竞选,就必须给予独立候选人、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的宣传介绍方式,坚决杜绝组织上要选民、要代表必须保证什么人高票当选的错误做法,因为这是践踏法律、纪律的行为。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代表选举的关系,既是要通过民意的表达来遴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党委除提名推介外,剩下的工作就是尊重民意,而不是要求代表必须选举某人,否则就是强奸民意。选举过程、选举结果,一律以法律、纪律、民意为准绳。三是有了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选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敢、也才会积极参加竞选,推动民主政治走向真正的民主。
  (二)扎紧选举监督篱笆
  1、应出台《地方人大选举监督办法》。从大的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对选举程序的把关、选举问题的处理有一定规定。但是,具体在选举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如何依法监督,则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扎紧选举监督的第一道篱笆,应当出台地方人大选举的监督办法,具体就代表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的各阶段、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人大选举工作的领导,把握方向、政策,掌控好全局,确保选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2、积极开展选举监督的宣传工作。要将选举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选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广泛向选民进行宣传,不断提高选民参与监督的意识,将监督权利交给选民,让选民有深刻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有真正的渠道和机会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要列举全国选举工作中的案例,充分说明破坏选举的危害,唤起选民对维护选举制度、维护自身选举权利的热情和行动。
  3、严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要按照选举的法律法规和刑法,按照选举工作的政策纪律要求,及时处置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拿出处置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的决心、态度和举措,查处选举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拖泥带水。
  (三)增强选民参与意识
  1、乡镇人大代表要真正发挥作用。一般而论,假如越来越多的乡镇人大代表能认真履职,不谋私利,敢于直言,密切联系选民和切实反映选民呼声,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乡级国家机关工作,有应有的法律、社会地位,那么,广大选民是打心眼里佩服和拥护的,这些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和优秀事迹必能激发选民参加选举的理性选择和情感冲动。如果所选的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职,只把“代表”当成光环,当成个人谋利的工具,甚至打着代表的旗号违法乱纪,那么选民就不会有选举代表的意愿和热情,甚至会非常反感选举。因此,乡镇人大代表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对选民是否愿意主动参与选举有很大的影响。
  2、广泛宣传报道乡镇人大机关工作情况。对人大工作不知情从而不认同,是部分农村选民不愿参加选举的原因。长期以来,不少农村选民并不真正了解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不知道选民的的权利和义务,不知则不关心。因此,在选举时,投不投票、投谁的票,都无所谓,替人投票、请人代投的现象较为普遍(并非没时间和机会)。鉴于此,乡镇党委、人大应当加大人大工作、选举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多宣传人大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让选民感受到选举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正常情况下,当某件事项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系时,选民就会认真对待。
  3、切实为选民参加选举搞好服务。动员选民参加选举是一项复杂细致、法律程序很严的工作,要保障更多的选民参加选举投票,就必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至少要做好四件事。一是选举的告知,即登记和动员。对符合选民登记的选民,都要摸清底细,划分好选区,告知选举事项,做好登记和动员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尝试选民主动登记办法,以增强选民的选举意识。二是选举知识的普及。对选民进行培训,发放选举读本,详细解答选民提问。三是选举过程的指导和帮助。如怎样参加投票,怎么填写选票等。对于行动不便的选民,如何帮助其参加投票等。四是选举出现问题时的依法处理。如果选举过程中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违反程序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做好选民思想工作。需要重新选举的必须依法重选,不需要重选的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选民顾虑和认识误区。
  总之,要根据我国乡镇人大的实践经验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改进乡镇人大选举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增强选民的选举意识,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政治构架更有效地落到实处,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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