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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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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各项要求,促进我市各类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化解和积案清零,提升市域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下简称“三调”)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三调”基础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巩固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二是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积极预防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纠纷,加强对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患关系、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经济金融、校园教育、交通事故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三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把预防、化解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切实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和方法,增强办案意识,提升办案能力,严格办案程序,规范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一是落实行政调解责任。行政机关承担主管行业系统或领域行政调解的主体责任,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二是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行政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主管行业系统或领域的纠纷和争议,依法可以调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和纠纷多元化解指导机构报告。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防止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三是提高行政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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