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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电子显示大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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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显示大屏的设施设置、内容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XX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电子显示大屏规划、建设、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显示大屏是指可用于发布视频、图片、文字、光影符号等信息的电子显示装置,主要包括:
  (一)广场、商圈、车站、码头、机场、轨道等人群聚集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
  (二)中心城区两江四岸范围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
  (三)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
  (四)建筑外墙体、楼宇电梯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
  第四条 XX市电子显示大屏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司其职、属地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电子显示大屏主体责任。宣传部门负责统筹电子显示大屏的时政信息、公益广告发布和内容管理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执行《XX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响应管理制度》,做好电子显示大屏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显示大屏的意识形态领域应急处置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显示大屏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电子显示大屏的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运行安全、内容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督导责任单位强化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电子显示大屏网络安全。公安机关负责督促电子显示大屏责任单位,对接入信息网络并通过业务系统控制的电子显示大屏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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