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周转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3〕X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周转住房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6〕X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周转住房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函〔2021〕X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覆盖本单位所有类型房源(含自有产权、外单位提供或租入等),具备基本住宿条件,供给干部职工临时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 周转住房的管理遵循“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周转使用”的原则,重点保障异地交流到本局任职有实际住房困难、借用借调、跟班学习、挂职和新录用、新调入本局及在XX县城内无住房的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既体现组织关怀又能大幅缩减上述人员在外住宿开支。
第四条 周转住房的使用人只有使用权,不享有继承、赠予、买卖等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机关周转住房实物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局机关周转住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编报周转住房相关预算需求;
(三)负责周转住房改造、维修、调配、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周转住房相关固定资产(房屋及基本生活设施)实施管理;
(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周转住房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应设置周转住房管理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周转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要对周转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