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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强化记录报告和通报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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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相关精神,持续做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通报工作,切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确保公正司法,营造xx法院良好政治生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严守党纪国法,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对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及时如实记录、报告。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每月月末前,严格按照记录报告平台工作要求规范填报内外部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报告事项,遇节假日顺延。
  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在平台记录报告并向本院党组及上级组织和相关单位报告。
  第三条  院督察机构(或指定机构)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在填报平台向上级法院进行系统内层报季度报告,同时向本级政法委上报季度书面情况。
  第四条  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适时报告。
  (一)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邀请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办案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下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适时报告。
  (一)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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