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市局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报告制度(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县公安机关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公安机关全面从严治警,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包括在全县公安机关工作的民(辅)警、职工等人员。公安机关退(离)休人员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以五必”(干预、过问必登记;说情、打探必拒绝;了解、指导必留痕;违规、违纪必追责;投诉、举报必核查)为具体抓手,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四条 全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为常态化任务,将“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事项请示报告范围,督促各级领导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上报告本人及分管领域及分管部门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全县公安民(辅)警执行“三个规定”的有关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全县公安机关要坚决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任何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