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关于禁止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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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辅警廉洁从警行为,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县公安机关民警、辅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条 全县公安机关在职民警、辅警不得从事、参与下列经营活动: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的,或者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八)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九)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十)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十一)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十二)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全县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及辅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参与下列经营活动:
(一)在民警、辅警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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