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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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庭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司法救助(以下简称起诉、自诉、申请、救助),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提交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书写诉状、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交诉状、申请书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三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执行依据;
(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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