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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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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理案件,加强审限监督,规范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力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  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中止审理和执行,或者扣除审执限。
  第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至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审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需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审结报送完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案件需在立案后四十五日内审结报送完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需在立案后九十日内审结报送完毕。
  第六条  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需在立案后90日内审结报送完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报送完毕。
  第七条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送完毕。
  第八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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