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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院执行案件办理和时限节点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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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加强我院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市中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办理。
第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由执行局长分案,各办案团队负责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由各执行团队交叉审查,也可由其他审判庭负责执行异议的审查。
第三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立案,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
第二章 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执行准备工作由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财产查控、处置、案款兑付由执行办案团队负责;审查结案由执行局局长负责。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全程依托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利用信息化设备进行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注重通过“执行案件流程期限节点管理”实现执行过程节点全程留痕。
第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各主要阶段的时限分别为:
(一)执行局局长分案阶段为3日内完成;
(二)执行准备阶段由执行指挥中心5日内完成,主要工作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式查控,自系统反馈信息之日起48小时内采取系统控制。
(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财产控制节点由执行法官10日内完成,系统反馈后财产需要线下实施控制措施的,应自系统反馈信息之日或查明财产信息之日起10日内采取措施控制,并在办案系统查封、扣押、冻结模块下录入控制措施信息;
(四)传统查控、执行线索核查措施由执行法官30日内完成,在传统查控下的调查、传唤、悬赏等模块中选择录入信息。线下应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五)评估措施由执行法官自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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