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与“畅通工程”——论交通管理与城市规划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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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城市的道路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当前许多城市所出现及面临的交通问题也是从没有过的。所以,近年各城市在进行跨越式发展的城市规划时,纷纷给予城市交通问题以极大关注。通过交通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协调以推动交通问题的缓解已经开始引起决策高层注意。我们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现状检讨并考虑未来对策,即“要敢于向过去传统和陈旧的交通管理方式告别”,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和观念的更新,促进交通管理和城市规划两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切实推动“畅通工程”的具体落实和深入。
一、现状探究之一:两部门现有解决交通问题思路特点
思想一致是行动一致的前提。而不一致的行动往往源于一个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当前各级规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某些工作的相互剥离,应该首先从它们各自考虑交通问题的思路(思维习惯)加以探究:
(一)城市规划部门思路特点
在我国,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的发展性质、未来规模及发展方向等进行的宏观研究,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做出的综合部署和安排。对道路交通问题的解决,规划部门侧重于面向未来及从宏观层面考虑。即主要是考虑结合城市土地利用,分析城市已有路网及交通设施容量,科学预测城市未来的出行量、出行分布(时间及空间分布)、交通构成等,从而对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整个交通网络的改进、修建提出意见、建议,并以此来预防或解决交通问题。而规划管理对道路、土地及其使用性质、规模的控制,不过是上述思路的具体体现过程。
可见,宏观上对土地利用和交通互动关系的控制和引导,是城市规划部门考虑交通问题的最常见的主导思路。
但是,由于行业管理的权限及规划人员专业背景知识的限制,规划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模式对交通乃至土地利用的影响等问题很少能涉及。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看,也很少有城市能做到有交通管理的总体规划。而交通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却正是交通规划具体的落实过程。故没能系统考虑交通管理规划及其对城市未来的影响,不能不说是我国现有城市规划考虑交通问题的一个潜在不足。
(二)交通管理部门思路特点
一般说,交通管理是对路面人流、车流实施引导、控制的过程。它着重于从人、车、路等交通要素出发,最显著特点是现实管理,即直接面向交通参与者和微观交通要素的管理。
但是,由于我国交通管理长期以路面执勤执法为重点的实际,因此,实际上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对本地影响交通及其管理的诸宏观要素进行很好的研究和把握。而不能从交通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构成、路网结构、道路密度等宏观层面来综合考虑交通问题的交通管理,这是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一处急需改进的工作欠缺。
二、现状探究之二: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实践工作的不协调
正因为上文提及的原因,我国的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两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交通问题研究的部门剥离
目前,拿两部门全国性城市交通问题专门研究机构(也很大程度上是相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最高审查、业务指导部门)来说,全国只有设在建设部的“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和设在我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两家。按理说,它们的研究应该综合性更强,协作面更广。但一直以来,它们基本依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职能分头选择研究课题,独立展开研究工作,彼此业务联系很少,造成其研究成果较少能体现交通规划与交通管理的综合及协调。
而具体到某一城市规划部门,则国内只有少量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设有专门的交通研究机构对本城市的交通问题进行着较为系统、深入研究。但其研究多是偏重于本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研究,也基本不涉及交通管理内容及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协作的内容。
而在市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由于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繁重和交通管理人员属于公安编制的特殊性,加之我国交通工程人员培养渠道并不畅通,所以一般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很难保证有一批专业的交通研究人员,对交通管理与城市规划协调等潜在的重大问题给予长期、系统地研究和关注。
所有上述这些,形成了本该进行一体化研究及解决的交通规划与管理问题部门剥离,埋下了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双方制定具体交通政策时相互分离的隐患,也导致了最终实际开展工作时,双方力量不能形成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大合力。
(二)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的政策制定及审核的相互剥离
目前,城市规划中交通专题研究及交通规划政策通常是由规划部门单独展开和制定,虽说在调研过程中它也许会访问到个别交通管理人员,然而因为规划人员的专业视野限制及现有《城市规划法》对总体规划内容规定上的不足,规划部门最终的研究成果及规划政策中很难体现出有为未来交通管理考虑的内容。而且,部分规划部门为求方案早日审批通过,往往只是在政策、方案既定情况下再行通知交通管理方面参加所谓的多方方案“会审”。这些造成参审交通管理人员仓促之间不能提出更多有益的意见,从而埋下交通规划政策与实际交通管理现状及未来发展相互脱离的隐患。同时,这对交通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消极或负面的影响。
而为及时取得交通治理效果,国内交通管理部门主要研究和采取的却也是各项短期容易见效的微观管理措施。如多上警力,严管重罚,实行按车牌“单双号”行驶、增加部分道路口信号控制灯等。并且,虽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但实际上,很少有做整个辖区交通或停车场(库)宏观研究及规划的,故造成其在审核建筑物及公共场所的配套停车设施时,明显处于一种底气不足的被动状态。而这些,正是后来导致部分城市因停车位不足或空间分布不合理而形成恶性交通问题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进现状的未来对策研究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基本明确了当前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两部门在考虑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上的主要不足,对症下药,未来我们可以努力改进以下工作:
1、制定相互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应当是交通管理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的基本法律及技术准则。但在交通问题联合研究、政策制定及审核、交通规划实施追踪等方面双方还是缺乏相应的约束、规范机制。因此,与之相关的各级法律、规范应该尽快出台。
2、培养既懂交通管理又有相当城市规划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推动对交通问题的协作研究
现状是交通管理与城市规划两部门考虑交通问题上的分歧及双方实际工作中的不协调,很大一部分是两部门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及其相互间缺乏沟通、学习的原因。为此,两部门首先都要强调提高对另一方工作内容、工作过程等的认识及理解,并要努力鼓励各自员工联合进行更多的交通问题研究与相关协作。这样,能对交通问题交叉考虑,统筹兼顾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更多地脱颖而出,双方才能更好地认识并处理好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相互协调等深刻影响城市交通问题缓解的重大问题。
3、建立城市能综合考虑、审核城市重大交通决策的长设职能机构
我们城市的各专项行政力量,如果协调运用得当,在解决我国当前的城市交通问题上究竟还有多少潜力可挖?其实,国外交通问题解决得较好的城市,也就是那些能集中各方面力量、综合考虑城市交通规划与管理协调的城市。如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其城市交通问题解决得很好,世界银行认为它有“最实际的交通系统,其示范性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也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究其成功经验,专家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城市规划、交通管理协调及政府政策的行政力量,推动城市交通特别是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4、形成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监督交通管理、规划工作机制
归根结蒂,城市交通是为公众的出行、工作、生活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不随时、不充分了解他们的呼声,不吸引他们对城市交通问题的关注与对各项解决交通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只是有关技术人员、官员一厢情愿的“美好设想”往往是吃力不讨好。为此,各地要考虑借鉴、学习深圳的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的公示制度,“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30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促进人们对交通规划及其管理对策的认识和关注。也只有这样,城市规划与交通管理工作之间的相互参与、协调也才能置于法规、公众监督之下,真正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交通方面的规划、设计方案与管理措施也才能提出、完善并将得到人们的衷心拥护和有效执行。
5、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部门沟通
如上所述,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多信息、数据是应该共享或及时交流的。为此,可以考虑借助现代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使这些信息、数据得到有效归类和及时流通,以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协作,并向民众提供更多有用的专业信息。交通管理与城市规划两部门的协调,对缓解我国的城市交通问题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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