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支队公务用车秩序,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依据《XX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应急 机要通讯及休干车辆使用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支队车辆管理使用的根本依据,适用于XX局及渔政码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列入支队车辆编制,用于保障支队公务活动的车辆。按用途区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渔政执法执勤用车”“休干用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查处违法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取证、监督检查、执法督察等一线执法工作用车。
“渔政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十年禁渔”专项执法工作用车。
“休干用车”是指服务老干部使用车辆。
第四条 综合部(法制部)是支队XX局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对XX局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四大队对渔政码头渔政执法执勤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驾驶员及车辆配备
第五条 XX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经综合部(法制部)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变相作为专车、专职驾驶员固定使用;渔政码头驾驶员由XXX、XXX、XXX、XXX等X名外聘巡护员兼任,车辆派遣由综合部(法制部)车队负责,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四大队负责。
第三章 派遣与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七条 车辆派遣与使用按照“申请、审批、派遣、运行、回场”的程序,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用车有申请、动车有批准、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