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院长:
我叫陈xx,今年70岁,是原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一工区财务会计。17年前,本人经手xx镇法庭宿舍楼工程承建财务一事,17年过去了,因镇法庭工程欠款久拖未还并不予理睬,在万般无奈之机,特以书面形式向刘院长反映此事,盼望刘院长过问,给予帮助并解决。
事情要从17年前说起。1994年,原xx镇法庭为改善其工作人员居住条件,决定由xx建筑公司一工区在镇法庭办公楼后面为其兴建一幢宿舍楼,由我公司责任人xxx与当时的xx法庭负责人xx认真协商后共同签订承建合同。工程于日期为1994年4月正式施工,当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
工程总造价为19万元,从1994年到1996年,在3年时间里镇法庭共为该工程拨款6次,合计拨付13,4000元,下欠余款31,000元。按照所签合同付款方式,工程完工第二年余款即当付清,但我公司并未就法庭(甲方)因此违约给予追究。后来xx镇法庭人事变动,xxx任法庭庭长,于1998年3月31日拨款2千元,再到后来xx法庭撤销,至此该工程29,000元余款拖欠至今,再无拨付过。
xx镇法庭撤销前,本人曾多次找到当时主管的xxx庭长,要求履行合同,希望能要回工程欠款,但黄庭长总是以法庭经济困难为由不予拨付,有时又要求用布匹、编织袋、红砖等物资抵销工程欠款。由于当时所涉抵款物资在我公司都使用不上,因此我公司没有接受。
xx镇法庭撤消后,xxx回xx法院,本人也多次找到他,但均无结果。再到后来,对于该工程的拖欠款他给的答复是:由于时间太久远、人事变动、xx镇法庭已撤销等缘故,该工程欠款要处置起来较困难,先提供相关证明证据再慢慢看怎么解决。对于xxx庭长的这一答词,真叫人无可奈何。
从开工到竣工,直至交付使用,该工程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法庭(甲方)没有任何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