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强化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通过复审验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工作。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迎接复审验收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影响国家卫生县城复审验收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迎接复审验收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因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
(二)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迎接复审验收工作中,未完成《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的意见》(xx发【xx】xx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办【xx】xx号)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
(三)在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验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后仍不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