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四老”人员定额补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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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农村“四老”人员曾做出过巨大贡献,年迈体弱时,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县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定额补助农村“四老”人员,以解决他们的晚年生活问题,以体现县委、县政府的关爱,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全县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风气,进而充分调动全县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推动我县“xx”的顺利实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农村“四老”人员定额补助的范畴是指: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寿星。
(一)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的农村党员。
(二)老干部是指60岁以上且正常离任的连续任职超过15年或间隔任职累计超过20年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
(三)老劳模是指农村60岁以上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且保持荣誉至今的。
(四)老寿星是指农村年龄超过90岁(含9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条:农村“四老”人员享受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政治上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组织领导权威。
(三)坚决维护农村和谐发展稳定大局,说和谐话,办和谐事。管好自己,做力所能及的事;教育家人遵纪守法。
(四)坚决维护支村两委班子的团结,积极支持支村两委工作。
(五)遵守社会公德,保持晚节。
第三条:老党员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助1560元(130元/月)。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100元/月)。
(三)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实行优抚补助+生活补助,两项合计最高以上述相应的标准为限。
第四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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