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名称:《废钢铁》质量管理培训
二、培训类型:技能提升
三、课时:40学分
四、授课人:xxx
五、教学目标:依据为国家标准GB/T 4223-2017《废钢铁》及公司内控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度,针对目前废钢铁质量管控现状,组织开展废钢铁启运、停运、验收、监督及抽查各个环节的专业性培训,力求通过本次培训,促进学员们的业务水平及执行能力,提升其在废钢铁采购、验收、使用、监督等环节和流程中的规范作业,更好的保障外购炼钢用废钢铁质量的稳定受控及维护集团公司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六、教案内容
(一)《废钢铁验收标准》(2022年第一版)
1、定义
1.1 非铁夹杂
包括但不限于泥沙、耐火材料、搪瓷件、绝缘材料、木头、石头、油污、矿渣、水泥、橡胶、塑料、铁渣、钢渣、不明粉末等。
1.2 含铁夹杂
包括氧化铁皮、火烧铁、严重锈蚀的废钢(能从本体上进行剥离)、钢绳(带油污)、彩钢瓦、车削丝(切削铁饼除外)、易拉罐、瓶盖等。
1.3 高S夹杂
包括含S≥0.15%的金属或非金属粉面、材质等,高S夹杂进行分级管理:
1.3.1 Ⅰ级高S夹杂:取样化验S含量0.150%-0.300%。
1.3.2 Ⅱ级高S夹杂:取样化验S含量0.300%-0.500%。
1.3.3 Ⅲ级高S夹杂:取样化验S含量﹥0.500%。
1.3.4 取样时从同一个品种内取5个点的样进行混合后化验。
1.4 危爆物
1.4.1 爆炸品:主要包括炸弹、手榴弹、炮弹、爆破筒、炸药、雷管、子弹、管道或容器内填充有水泥、稀泥容易引起爆炸的废钢等。
1.4.2 密闭容器: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处理的灭火器、气瓶、空心滚筒、气泵、减震器、液压缸、千斤顶、牙箱等。
1.4.3 放射物:放射源检测仪检测出来的物品。
2.、验收标准
2.1 通用部分
2.1.1 含爆炸品,整车予以没收,并通知保卫部门处理。
2.1.2 含密闭容器,每件扣罚10吨。
2.1.3 含放射性物质整车封存,通知保卫部门处理。
2.1.4 由于危爆物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2.1.5 如需引进新品种,必须先制定验收标准方可开展试验和使用。
2.1.6 对于出现未达验收质量细则要求的,可合并处理,直至整车扣量后为零或拒付。
2.1.7 如因夹带高S夹杂或铁水S≤0.03%的情况下造成废品,整车或整斗废钢不计量不计价。
2.2 分品种验收验收标准
2.2.1 重型及中小型废钢
废钢类型
类别 废钢编码 品种类型 举例规格 尺寸要求 最大边长 厚度
重型废钢 101 废轧辊,废槽钢、工字钢等机械设备或钢结构以及钢锭等 长度≤800mm ≥6mm
中小型废钢 102 各种工业用料余料、拆解构件及设备等 长度≤500mm 1mm—6mm
降级、扣重、拒收、拒付条款
①重型废钢夹带3%至10%非重型废钢材质,整车按50%扣重,重型废钢夹带≥10%非重型废钢材质,整车没收。
②中小废钢夹带3%至10%非中小型废钢材质,整车按50%扣重,中小型废钢夹带≥10%非中小型废钢材质,整车没收。
③夹带非铁夹杂:整车估重50-200kg,按2吨扣重;整车估重200~500kg按5吨扣重,>500kg视为弄虚作假,整车没收。
④夹带含铁(高S)夹杂:整车估重50-200kg,按1吨扣重,若夹带粉面取样化验:含Ⅰ级高S夹杂追加1吨扣重,Ⅱ级高S夹杂追加2吨扣重,Ⅲ级高S夹杂追加4吨扣重;
⑤夹带含铁(高S)夹杂:整车估重200~500kg,按2吨扣重,若夹带粉面取样化验:含Ⅰ级高S夹杂追加2吨扣重,Ⅱ级高S夹杂追加4吨扣重,Ⅲ级高S夹杂追加8吨扣重;
⑥夹带含铁(高S)夹杂>500kg,夹带灌注非钢材质(如水泥),均视为弄虚作假,整车没收。
⑦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滴水整车拒收。
⑧尺寸要求:整车边长超过最大边长要求的部分,估算重量小于1吨,按1吨扣重;大于1吨,按估算重量的2倍扣重。
⑨环保要求:整车含油污、油漆以及易燃件200kg以内按估量的2倍扣重,超过200kg的按估量的3倍扣重。
2.2.2 破碎料
废钢类型
废钢编码 品种类型举例 规格尺寸要求 尺寸范围 堆比重
破碎料 103 基材材质为厚度≥1mm钢铁材质,如:镀锌板、冲压余料、无锈蚀的散料废钢等。 5mm~100mm
≥1.3t/m3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①判定标准:验收时采用消防桶测量堆比重,未达要求每降低0.1t/m3按整车10%扣重。
②筛下物抽查:随机抽样10~20kg,对所取样品经5mm×5mm方孔筛进行筛分,筛下物和非破碎料材质不得>2%,筛下物和非破碎料材质在2%~10%按整车重量的超出部分百分比×5进行扣量,取样化验:如含Ⅰ级高S夹杂在筛下物扣量基础上×2扣量,Ⅱ级高S夹杂在筛下物扣量基础上×3扣量,Ⅲ级高S夹杂在筛下物扣量基础上×4扣量;筛下物和非破碎料材质>10%视为弄虚作假,无论S高S低,整车没收。
③夹带非铁夹杂:整车非铁夹杂和不可分辨异物总重量不得≥2Kg,若≥2Kg按1:1000扣量。
④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的,整车拒收;卸车后发现淌水、夹稀泥或雪块按整车没收。
⑤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的,整车拒收。
⑥尺寸要求:直径>100mm按1:50扣量。
⑦环保要求:如出现带油污、油漆以及易燃件的破碎料,按所取样品的比例对整车扣量。
2.2.3 新料压块
废钢类型 废钢编码 废钢铁名称 品种类型举例 规格尺寸要求
新料压块 104 新料压块 新冷,热轧板边角料,冲压板,机械加工板、条、线切割边角料等 最大边长长度≤1000mm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①单车夹带新料压块基材质以外的金属材质和废钢材质,包数在1包按500kg/车扣量;包数在2包按2000kg/车扣量;包数在3包按4000kg/车扣量;单车超过3包异常,整车不计量不计价。
②尺寸要求:超1000mm的按300kg/包扣重;尺寸超1200mm的按500kg/包扣重。
③打包要求:正常卸货过程中,若压块散开部分达到单包压块的1/4即为散包。对散包的压块,扣100kg/包。
④环保要求:含有油污、油漆以及易燃物品(油污、油漆面积大于30cm×30cm),整包按300kg/包扣重。
⑤标识要求:压块喷字标识供应商名称(公司颜色+公司字母),未标识卸车前不予以验收,卸车后若发现未喷标识或标识不清的,扣300kg/包。
⑥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整车拒收;卸车后发现单块滴水,每块扣量1000kg。
⑦经过判定人为弄虚作假,整车不计量不计价.
2.2.4 钢筋压块
废钢类型 废钢编码 废钢铁名称 品种类型举例 规格尺寸要求
最大边长 直径
压块 105 钢筋压块 废钢筋 长度≤1000mm ≥5mm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①除≥5mm及以上的钢筋以外,夹带其他含铁材质,每包按500kg扣重。
②除≥5mm及以上的钢筋以外,外表夹带非含铁材质,每包按1000kg扣重。
③表面为钢筋,包芯夹非铁材质,发现1包,视为作假,整车没收。
④尺寸要求:超1000mm的按300kg/包扣重;尺寸超1200mm的按500kg/包扣重。
⑤环保要求:含有油污、油漆以及易燃物品,整包按300kg/包扣重。
⑧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整车拒收,卸车后发现单块滴水,每块扣量500kg。
2.2.5 厚料压块
废钢类型 废钢编码 废钢铁名称 品种类型举例 规格尺寸要求
最大边长 厚度
压块 106 厚料压块 角钢、槽钢、工字钢,棒材、管材、螺纹钢、钢模板、车船拆解件等, 长度≤1000mm ≥2mm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①夹带重废压块基材质以外的金属材质(包括彩钢瓦),包数在3包以内按300kg/包扣量,单车超过3包夹带重料压块基材质以外的废钢材质,整车不计量不计价。
②外表夹带重废压块基材质以外的其他非钢材质如灰渣、泥块、石头、火烧铁等材质按每块1000kg扣量,超过3块,整车没收。
③包芯夹带重废压块基材质以外的其他非铁材质,发现1块,视为作假,整车没收。
④厚度要求:含有<2mm的厚料压块基材,按每块按200kg扣量。
⑤尺寸要求:超1000mm的按300kg/包扣重;尺寸超1200mm的按500kg/包扣重。
⑥打包要求:正常卸货过程中,若压块散开部分达到单包压块的1/4即为散包。对散包的压块,扣100kg/包。
⑦环保要求:含有油污、油漆以及易燃物品(油污、油漆面积大于30cm×30cm),整包按300kg/包扣重。
⑧标识要求:压块喷字标识供应商名称(公司颜色+公司字母),未标识卸车前不予以验收,卸车后若发现未喷标识或标识不清的,扣300kg/包。
⑨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整车拒收;卸车后发现单块滴水,每块扣量500kg。
2.2.6 生铁
指标范围(%) P S As Si Mn Cr V Ti C
≤0.350 ≤0.070 ≤0.100 ≤2.00 ≤2.00 ≤0.250 ≤0.450 ≤0.450 ≥3.60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S 0.070%<S≤0.080%范围的以0.07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2元扣款结算
0.080%<S≤0.090%范围的以0.07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3元扣款结算
0.090%<S≤0.100%范围的以0.07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4元扣款结算
0.100%<S≤0.110%范围的以0.007%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5元扣款结算
0.110%<S≤0.120%范围的以0.07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6元扣款结算
S>0.120%拒收
As 0.100%<As≤0.110%范围的以0.1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2元扣款结算
0.110%<As≤0.120%范围的以0.1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3元扣款结算
0.120%<As≤0.130%范围的以0.1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4元扣款结算
0.130%<As≤0.140%范围的以0.1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5元扣款结算
0.140%<As≤0.150%范围的以0.1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6元扣款结算
As>0.150%拒收
P 0.350%<P≤0.375%范围的以0.3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1元扣款结算
0.375%<P≤0.400%范围的以0.3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2元扣款结算
P>0.400%拒收
Si 2.00%<Si≤2.25%范围的以2.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1%按每吨减1元扣款结算
2.25%<Si≤2.50%范围的以2.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1%按每吨减2元扣款结算
Si>2.50%拒收
Mn 2.00%<Mn≤2.50%范围的以2.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1%按每吨减1元扣款结算
2.50%<Mn≤2.50%范围的以2.00%为基准,按每增加0.01%按每吨减2元扣款结算
Mn>2.50%拒收
Cr 0.250%<Cr≤0.350%范围的以0.2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0.5元扣款结算
0.350%<Cr≤0.450%范围的以0.2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1元扣款结算
0.450%<Cr≤0.550%范围的以0.2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2元扣款结算
Cr>0.550%拒收
V 0.450%<V≤0.550%范围的以0.4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0.5元扣款结算
0.550%<V≤0.650%范围的以0.4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0.75元扣款结算
0.650%<V≤0.750%范围的以0.4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1元扣款结算
V>0.750%拒收
Ti 0.450%<Ti≤0.550%范围的以0.4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0.5元扣款结算
0.550%<Ti≤0.650%范围的以0.450%为基准,按每增加0.001%按每吨减1元扣款结算
Ti>0.650%拒收
C 3.60%≥C>3.30%范围的以3.60%为基准,按每降低0.01%按每吨减2元扣款结算
3.30%≥C>3.00%范围的以3.60%为基准,按每降低0.01%按每吨减3元扣款结算
C<3.00%拒收
注:出现多元素未达到标准,采用累加方式进行扣量或结算。
夹带非生铁材质其他物料,经三方共同确认核实,若重量在20-50kg/车次,扣量2吨/车次,若重量在50-100kg/车次,扣量5吨/车次;若重量在100-200kg/车次,扣量10吨/车次,重量大于200kg/车次,整车不计量不计价。
2.2.7 统料打包块
废钢类型 废钢编码 废钢铁名称 品种类型举例 规格尺寸要求
最大边长 厚度
压块 107 自产打包块、统料打包块 在博宏冷料厂打包的压块 长度≤1000mm ≥1mm
降级、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① 夹带自产打包块基材质以外的金属材质,包数在3包以内按300kg/块扣量,超过3包,整车没收。
②夹带自产打包块基材质以外的其他非铁材质,发现1包按1000kg/车扣量;发现2包按2000kg/车扣量;发现3包按4000kg/车扣量;如含有金属或非金属粉面,取样化验,含Ⅰ级高S夹杂,在正常扣量基础上×2扣量,含Ⅱ级高S夹杂,在正常扣量基础上×3扣量,含Ⅲ级高S夹杂在正常扣量基础上×4扣量;单车超过3包掺杂非铁材质,无论S高S低,整车不计量不计价。
③ 厚度要求:含有<1mm的基材,发现1包按200kg/车扣量;发现2包按500kg/车扣量;发现3包按1000kg/车扣量;超过3包按整车50%扣量。
④ 尺寸要求:超1000mm的按300kg/包扣重;尺寸超1200mm的按500kg/包扣重。
⑤ 打包要求:正常卸货过程中,若压块散开部分达到单包压块的1/4即为散包。对散包的压块,扣100kg/包。
⑥ 环保要求:含有油污、油漆以及易燃物品(油污、油漆面积大于30cm×30cm),整包按300kg/包扣重。
⑦ 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车辆淌水或滴水,整车拒收;卸车后发现单块滴水,每包扣量1000kg。
2.2.8 铁屑饼
名称 熔融金属含量 硫含量 粉末率
90铁屑饼 ≥90% ≤0.070% ≤6%
85铁屑饼 ≥85% ≤0.070% ≤6%
扣量、拒收、拒付条款
熔融金属含量 90铁屑饼 以90%为基准,88%≤熔融金属含量<90%,每低1‰,扣量2‰;
以90%为基准,85%≤熔融金属含量<88%,每低1‰,扣量10‰;
熔融金属含量<85%,整车计量不计价
85铁屑饼 以85%为基准,83%≤熔融金属含量<85%,每低1‰,扣量2‰;
以85%为基准,80%≤熔融金属含量<83%,每低1‰,扣量10‰;
熔融金属含量<80%,整车计量不计价。
S 0.070%<S≤0.120%,按整车5%扣量或结算;0.120%<S≤0.150%按整车20%扣量或结算;S>0.150%整车计量不计价。
粉末率 6%<粉末率≤8%,按整车重量的5%扣量或结算;8%<粉末率≤10%,按整车重量的10%扣量或结算;含粉率>10%整车计量不计价。
1.每天取1-2次样化验铁含量作为当天验收依据,每次随机取2块切屑饼样品约1kg左右进行混合,用马弗炉或感应炉进行熔化,完全变为液态后再持续加热5分钟左右,待冷却后称量铁重。
2.夹带非铁屑饼其他物料,经三方共同确认核实,若重量在20-50kg/车次,扣量2吨/车次,若重量在50-100kg/车次,扣量5吨/车次;若重量在100-200kg/车次,扣量10吨/车次,重量大于200kg/车次,整车计量不计价。
3. 对于出现未达验收质量细则要求的,可合并处理,直至整车扣量后为零或计量不计价。
4.含Ⅰ级夹杂整车扣重5%,含Ⅱ级夹杂整车扣重1/2,含Ⅲ级夹杂整车没收。
5.含水要求:卸车前发现铁饼(压块)淌水或滴水的,整车拒收。
6.铁饼最大边长或直径≤300mm,尺寸超过标准,按1:50扣量。
7.其他未列化学成分、质量指标由炼钢厂、供销科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二)工作流程
根据《集团公司炼钢用废钢铁质量管理细则》管理内容之规定:
1、炼钢用废钢铁的启、停运管理
1.1 供销科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相关的技术质量条款等事需经炼钢厂、质检部进行审核。
1.2 当废钢采购、结构、品种、使用需求等实际情况发生变更时,由供销科或炼钢厂提出变更需求,质检部根据变更需求组织对《废钢铁验收标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以质检部通字文进行下发执行。
1.3 新启运的供应商,由供销科提出启运申请,质检部、炼钢厂分别对该供应商产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启运该供应商。决定启运的供应商报质检部备案,方可正式启运;对新启运供应商,供销科安排专人进行监装。
1.4 供应商新启运试运行期为三个月,供应量不小于3000吨,由供销科确定是否为合格供应商,并办理合格供应商手续,报质检部备案。
1.5 新品种的试用,由供销科提出试用申请,先经炼钢厂同意,然后由质检部对相关理化指标进行分析,质量指标确认满足生产需求后方可进行试用。
1.6 同一供方连续出现三次理化质量指标超标,或因质量指标连续偏上限,由质检部下发停运整改通知至供销科;同一供方出现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廉洁风险的情形,由炼钢厂向质检部提出整改要求并发供销科,如未整改,由炼钢厂提出停运申请,经质检部同意后通知供销科对该供应商停运整改。需整改供应商待该供应商整改完毕后,由供销科组织质检部、炼钢厂三方共同对该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落实,确实整改完成的,按新启运供应商进行管理,试运行时间为三个月。
2、炼钢用废钢铁日常验收、监督、抽查管理
2.1 炼钢厂对到达废钢坑的废钢铁进行日常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废钢铁验收标准》条款及经审批新品种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供销科和炼钢厂在对实物验收后应填写相关验收单据,在票据上注明扣量原因和扣量情况,作为结算依据。炼钢厂及供销科做好保存备查,在2个工作日内因质量争议或无故不提供结算单据的,不予进行结算。
2.2 炼钢厂日常验收发现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置
2.2.1 由炼钢厂通知供销科到现场确认,如30分钟内未到现场,视为供销科认可炼钢厂的判料决定。
2.2.2 供销科和炼钢厂判料存在质量争议的,提出异议方验收人员应立即通知质检部,原则上白班30分钟内三方抵达现场进行处置,中夜班由炼钢厂照相保存照片并留下部分实物,第二天三方共同仲裁判定。
2.2.3 怀疑压块包芯质量问题的,按就近原则进行拆包检查。
2.3 供销科对进厂废钢铁进行日常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质量条款、《废钢铁验收标准》及经审批新品种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实物验收后按不同品种不同供方进行入库堆放,应形成相关验收台账备查。在堆场条件允许和明确需要分堆的废钢铁,应分堆处置,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严禁出现搭接、混堆,根据库容及现场情况,合理进行调整堆放。
2.4 供销科日常验收发现质量指标未达要求的,应及时倒出合格品库区,对于确实需入库的,应单独进行堆放,并进行二次处理,直至达到质量标准,进入炼钢厂后正常按照《废钢铁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5 质检部不定期对炼钢厂及供销科日常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炼钢用废钢铁的质量受控。
2.5.1 不定期组织炼钢厂、供销科对废钢铁各环节采取三方、两方监督抽查,并对所做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按监督抽查结果对相关方进行结算管理。抽查地点为炼钢厂炼钢废钢坑、供销科废钢堆场,抽查时间由质检部临时通知炼钢厂及供销科,原则上接通知后30分钟内三方抵达现场,未抵达的视为认可三方督查结果,在出现质量问题高发期,质检部可增加抽查频次。
2.5.2 生铁按进厂批次进行抽查检验;其余品种每周不少于3次。
2.5.3 对于压块的拆包抽查,按就近原则进行拆包检查,如中夜班发现异常,通知质检部三方联合抽查,质检部进行仲裁。
2.6 质检部每周组织炼钢厂、供销科验收人员与质检部抽查人员,随机对废钢铁采取“背靠背”的验收方式进行对比(即由现场验收人员及抽查人员共同按《废钢铁验收标准》验收,将两方或三方验收数据进行比对的方式),以此验证和提高验收人员的操作技能。
2.7 进入炼钢厂的废钢铁,由炼钢厂和供销科双方进行外观目测验收,需要做理化指标的由质检部取样检测。供应商相关人员不得在场,否则不予验收。存在质量争议的,通知质检部到现场仲裁。
3、生铁、统料打包块的管理
3.1 火车、汽车外购生铁的取、制、检,由质检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质量检验(制样、检验和判定),按照《质检部样品收取、检验、抽查及仲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2 生铁的抽查,待单车生铁卸完时,以生铁堆方向顶部按上、中、下及侧面左右取五块样进行抽查。炼钢厂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时的抽样,严格按照取样规则进行取样。
3.3 供销科统料打包块严格按照《废钢铁验收标准》进行生产及验收。
3.4 供销科根据炼钢厂下达的配料通知单进行废钢配送,装斗实物和配送料单不相符,由炼钢厂报质检部仲裁。潮湿、弄虚作假及配送废钢出现喷、爆的情形,由炼钢厂报质检部按实际情况从重考核。
三、废钢铁的分类
1、废钢铁分四类:即废钢、废铁、氧化废料和渣钢。废钢包括碳素废钢、合金废钢、轻薄料、轻料压块、钢屑、钢屑压块;废铁包括灰口生铁、白口生铁、可锻铸铁、土铁、火烧铁、生铁屑、铁屑压块;氧化废料包括氧化屑、氧化铁皮、铁泥等。
2、如何简便易行的鉴别废钢和废铁
2.1 钢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组织细密。因而,一般钢制品的表面光洁、平滑,无砂眼、无气孔。钢还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从这一点上可以判别出,凡是用焊接方法加工的零部件、结构件等多是废钢。
2.2 铸钢和铸铁的区别,铸钢件绝大部分是经过机械加工的设备零部件,未加工表面粗糙不平。新铸钢件表面带有黄色大粒毛砂,浇冒口处留有气割或是凿铲的痕迹,表面比铸铁件粗糙。铸铁件表面虽粗糙但较平滑、多带砂眼、新铸铁件表面带有黑砂,浇帽口处留有敲断碴。
2.3 铸铁件又分灰口铸铁和白口铸铁以及可锻铸铁等。从外形和铸件的品种上看,灰口铸铁件多数是经过车、铣、钻等机械加工的。许多品种的零部件,如机床床身、变速箱壳,电机壳、汽车、拖拉机缸体、柴油机体、轴承座、皮带轮、槽轮、暖汽片、阀体等都是灰口铸铁件。白口铸铁件,由于硬而脆,多数都是不经机械加工,直接铸成使用的,如犁铧、铁锅、炉具、铸铁管、球磨机钢球等。
四、废钢铁验收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1、废钢铁验收中常见问题
1.1 混装:混装状态下的废钢,大多数一车的混装类别可达3种以上。混装的类别多了,就难以进行等级划分,而且容易造成质量纠纷。
1.2 非金属杂质多:掺合了渣铁、石块、泥土、硫酸渣等。
1.3 废钢压块作假:即在废钢压块内存在不同程度的石块、泥土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杂物。
1.4 含有易燃、易爆、密闭容器等危险品以及橡胶制品:由于供应商没有废钢加工能力,无法对此类物品进行挑拣、处理。使得废钢中有大量该类物品,对炼钢安全产生造成极大的危害。
1.5 有色金属多:一些机械设备中经常镶嵌有色金属,同样因为没有加工能力,无法对其进行拆解,在检验过程中不易发现,若混入炉内,造成铜超标改判和报废现象。
1.6 近年,发现废钢铁掺杂技术有所创新,其特点如下:
1.6.1 废钢铁中掺杂上磁料(上磁料的定义:和钢铁一样,能被磁石吸取),此类掺假物质,在夜间,发现难度较大,极易蒙混过关;
1.6.2 且具有磁性,如果用磁盘卸车,基本不会被发现,能够全部成功卸车;
1.6.3 有相关报告,废钢市场中有专业给钢渣等物质上磁的货场,加磁后,可以较低的价格180元/吨进行外卖,然后再掺杂在破碎料和刨花废钢中,转送至用户,牟取暴利。(一车破碎料中掺杂2-3吨,均匀搅拌后,难以辨识)
2、处理方法
2.1 对于混装的处理方法:混装的废钢验收时,坚持先落地再用吸盘逐层吸开检验方可上垛的原则,并且2人以上判定人员现场检验(正常还有一名纪委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对每个等级进行量化判定,如果每个判定人员的判定结果差距超过1%,则需调用监控录像资料查看,进行小组评议。
2.2 对于杂质的处理办法:
2.2.1 废钢中难免会粘上一些泥土等杂质,对于正常的杂质采取现场检斤过磅,按相应重量扣除;经仲裁认定人为作假的,按相关执行标准采取扣量、降级等措施(单车实物重量扣完为限)。性质恶劣的,终止该供应商供货合同,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2.2.2 对于压块的处理办法:利用拆包机械,每车必检,多点抽查,如常规拆解依然不能确定其内部是否有包容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物品,可专门对同一车货物进行定点全部拆解,为验收提供真实依据。
2.2.3 对于危险品和橡胶制品等违禁品的处理办法:首先要对客户宣传并告之这些违禁品对炼钢的危害,明文规定对这些违禁品的惩罚标准;在验收过程中对违禁品进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违禁品立即挑出单独堆放,合规处理,并立即汇报上级,做好相关记录。在装斗时发货及现场监装人员要对废钢进行二次检查,确保合格废钢送炼钢厂,杜绝由于违禁品入炉造成爆炸或者硫超标的现象。
2.2.4 对于有色金属的处理办法:有镶嵌在废钢中间的无害有色金属可进行解体分离,挑出单独堆放,汇报上级进行处理;如系危险金属,则要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协同保卫部门按危险等级采取对应措施,确保安全移除,严禁流入下道工序。
五、管理措施
依据《集团公司炼钢用废钢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之规定: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生影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并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落实。
1、凡未按本细则及时完成、报送相关材料的部门,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连续出现加倍考核。
2、在对日常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3、需共同现场确认时若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连续出现加倍考核;未按本通知参与抽查,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连续出现加倍考核;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情况,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连续出现加倍考核。
4、严禁未经许可的供应商相关人员在炼钢的废钢铁验收过程中出现,否则考核供销科5000元/次。
5、因质量原因出现整车没收的情况,考核供销科1000元/次。
6、在使用过程抽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严重程度考核责任单位1000-5000元/次;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按《首钢水钢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7、发生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搭接,考核责任单位每个搭接点500元,发生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混堆,视情况考核责任单位1000-5000元。
8、根据正常抽查批次(已单批次处罚的批次不重复计入该扣量考核)不合格扣量2吨以下,不予考核;不合格扣量2吨至3吨,考核供销科100元/批次;不合格扣量3吨至5吨,考核供销科200元/批次;不合格扣量5吨以上,考核供销科500元/批次。
9、外购生铁同一供方月度累计发生质量未达要求,小于等于1批次,不予考核;2批次至6批次,考核供销科100元/批次;7批次至10批次,考核供销科200元/批次;11批次以上,考核供销科500元/批次;夹带非生铁材质其他物料,经三方共同确认核实,重量大于100-200kg/车次,考核供销科500元/车次;重量在50-100kg/车次,考核供销科200元/车次;重量小于50kg/车次,只扣量不考核。
10、发生品名不符(实物低,材质出具高材质票据配送),按1000元/批(车)次进行考核。
11、对因废钢铁原因造成国家环保督查问题的,按上级单位部门要求追究责任。
12、其它质量管理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