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的委托,本人担任***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结合两次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两次庭审说辞自相矛盾,其主张助人为乐不能成立。
1、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自己是骑车回家,第二次说是推车回家,两次说法前后矛盾;
2、被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不能正确地说出***倒地的方向,且对被告当时对***采取的行为的描述相互不能印证;
3、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承认***第一次救治的费用是自己垫付的,第二次却对此予以否认,自称不知道是谁垫付的钱。
4、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是被其扶起来的,且与***无语言交流,第二次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却说***是自己坐起来的,被告与***没有肢体接触,仅有语言交流。
上述两次庭审的诸多矛盾之处,足以说明被告欲盖弥彰,想掩盖自己的过错,混淆视听,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本案***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撞以后,分别在***市****医院、****附属医院医治,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在庭审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否认,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逃避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的证明被告撞倒原告之父,因自觉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