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人大领导:
我们是**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我单位诉**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20**)*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年*月*日生效。该判决书**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借款本金**元及贷款契约约定的利息。但**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判决内容。
20**年*月初我单位向**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院立案后,于20**年**月*日作出了(20**)**区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县**路**号土地**亩及地上建筑物。”该宗地权属清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本来应当非常容易处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办法一再拖延,多次传讯其负责人到庭履行义务皆遭拒绝,但在此半年时间,**市**区人民法院未再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由其拖延,执行时间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执行期间。现在该院反而对案件进行了中止处理,致使我公司的案件再次被搁置。经了解中止的理由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因被查封土地在**法院进行诉讼,但是该案是20**年立案,已经被**县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市**区人民法院再以执行土地涉案为由极为不妥,这必将导致案件的执行行为一个已被中止的案件所阻止,使案件无限期地拖延,而被执行标的权属文件齐备,根本不存在争议。
鉴于此我们认为:1、**市**区人民法院对于我公司申请执行的这一案件,怠于行使职权,执行力度软弱,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2、该案执行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六个月的执行期间,而且有继续拖延的可能。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申请督促有关部门,排除一切干扰,加大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