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和外出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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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xx县干部职工请销假和外出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凡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或报告手续。
第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须由本人办理,特殊紧急情况或因病住院、请假外出后需续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准假离岗前明确代管人员,做好工作衔接。请假期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终止假期,及时返回。请假或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条 假种及假期。具体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莽假、探亲假、年休假共八种:
(一)病假:因疾病(工伤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5天以上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需提供医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天。
(四)产假: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五)工伤假:因工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须提供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未及时鉴定的,暂以医院证明为准,按病假批准),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六)丧葬假:干部职工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去世,可给予7天丧葬假。
(七)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庆阳市内除外),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原则不超过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原则不超过20天。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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