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教育引导、注重预防、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意识、思想动态、廉洁自律、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情况的了解掌握,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打招呼、早提醒,持续完善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沟通和工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约谈谈话分为廉政约谈、任职谈话和谈心谈话,其中廉政约谈包括但不限于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五条 廉政约谈
(1)常态性集体谈话。围绕履行职责、廉洁从业、改进作风等方面,不定期由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重点以学习、教育、宣传为主,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责任担当和廉洁从业意识。(牵头组织部门:纪检部)
(2)针对性廉政约谈。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在学习、思想、作风、纪律、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可不予处分或给予其他处理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影响大小,由公司党委、纪委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牵头组织部门: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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