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6日贵公司与我台签订的《广告合作经营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该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每月25日期前向我台付清下月承包费。但是,贵公司9月份和10月份连续未予支付。截止今日,连续拖欠我台2个月承包费共计30000元 ,且拖欠时间超过10天。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如果拖欠费用达10天,我方有权暂停贵公司在我台的广告经营。
贵公司的拖欠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我台有权停播贵公司广告并解除合同。但我台本着以和为贵、互相谅解的精神至今尚未行使上述权利。希望贵公司接到本函后尽快付清欠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严格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提供合法、合规的广告节目。另外,关于贵公司提到的频率为FM88.4的黑台干扰给贵公司广告效果造成的影响,属于第三人侵权所致,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承担责任,贵公司可依法予以追究,我台没有任何责任。但是,我台出于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的考虑,可以考虑适当减免部分该公司广告费用,具体数额当面协商。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尽快予以答复!
xx县广播电视台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