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9年4月生,汉族,陕西xx县人,住xx县x镇xx巷52号 ,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xx市高新区xx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孙x ,任该分局局长;联系电话:xxxxx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11年12月14日做出的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决定,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错误拘留三天的损失费426元和拘留期间拘留所向原告收取的260元;以及原告为处理错案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1426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被错误处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请求判决被告对教唆他人殴打原告的陈宇和另一名未受处罚的打人者给予必要行政处罚。
四、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为被告辖区内位于高新区xx路东段xx快捷酒店员工,因该待遇与招聘时承诺的不符一个月后离职。2011年12月8日下午,原告离开酒店取回自己物品时,该酒店负责人陈xx欲对原告随身物品非法搜查被拒绝,便和原告吵架,进而唆使另外两人(一个名叫廖x,另一名姓名不详,曾给该酒店安装卫浴设施)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和牙齿根折,听力中度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向被告下属的创汇路派出所报案,接受处理的民警史x在调查取证中,先入为主地就认为是原告的问题,并歪曲事实地污蔑原告殴打他人。最后以被告名义在2011年12月14日仅仅给三名打人者中的一人廖x给予象征性的三天的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