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男,1985年x月2x日生,高中文化,住高陵县耿镇xx村x组,电话:1380000000。
被申请人:陕西省xx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大厦8楼801号,联系电话: 029-87xx,负责人:党xx,任该分公司经理。
仲裁请求: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年经济补偿金13146元,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18216元,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6192元,并为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2003年9月至2010年7月15日)的社保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9月,申请人在xx市公安局xx分局经保培训中心保卫专业学习合格,被申请人下属的xx所xx收费站录用做保安工作,工资福利由该所负责发放。自此,申请人一直为被申请人工作,时间长达七年之久。在此期间,该分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费用办理社保。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但申请人仍拒不遵守和实施。另外,申请人在用工期间,经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加班加点而不支付相应报酬。更甚者,2004年10月年申请人因公受伤在医院治疗,被申请人违法扣发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严重伤害了申请人的感情。201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突然单方通知申请人,终止用工,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