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xx,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x县xx镇xx村一组,联系电话:158xxxxx。
被上诉人: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xx,系该村村主任,联系电话:1399xxxxx。
被上诉人: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一组,负责人:杨xx。系该组组长。联系电话:131xxxx100。
上诉人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二、判决被上诉人按照本村村民待遇支付上诉人征地补偿款。
事实和理由
1993年3月,上诉人与x县xx镇xx村村民贾x结婚,户口随即也迁移到该村一组,享受该村民待遇。2003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上诉人于2007年与本县孙姑村杨某结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户口迁移,依旧在原户口地即宋中村一组承包土地。2009年8月该村部分耕地被征用,在分配补偿款时,两被上诉人违法做出了离婚妇女不参加分配的决定,致使上诉人不能享受该笔补偿款分配待遇。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依法向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上诉人依法支付该笔补偿款。该院不顾法律规定,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合理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自己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户口迁移,仍旧是两被上诉人村组的合法村民,依法应该享受该笔土地征收补偿款。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