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银行xx市东大街支行,住所地:xx市东大街2x7号,负责人:吴xx,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郭xx,女,1960年1月生,住xx市北郊城运村欧洲世家瑞市城堡2—7#, 联系电话:(029)86xxxx53,手机:13xxxxxx306。
被申请人:田x,男,1960年4月生,住xx市北郊城运村欧洲世家瑞市城堡2—7#,系郭x丈夫。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同》已经生效且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人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因购买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挖掘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78600xxx000159),向申请人借款54.6万元,约定分36个月还清。同日该合同经过xx市xx区公证处公证,根据该公证处(2009)西新证经字第1405号公证书,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住所地和房产均在贵院辖区,贵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已经逾期三个月没有偿还借款,而且拒绝和申请人协商履行办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