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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民主选举建设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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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委会选举在阳光下行走
——以**市***镇农村村委会选举弊病为鉴拓展研究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运动。而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其作用不言而喻,所以恰当合理公正的处理好村民选举过程当中的各种问题更是事关重大。
  此次调查显示,***乡村选举的各种弊病受到当地特定民俗、宗族文化、政治基础、教育水平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的牵引,如果这些选举弊病不能得到顺利的解决,那么就很难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顺利实现,整个村民自治大业也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建设现代新农村民主政治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寻找到整治各类弊病的对策是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和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镇  选举  基层民主  村委会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概说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与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村民自治制度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并在八十年代中期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此后十几年来,这一制度伴随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的逐步趋向合理而得到逐步的完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步步深入,选举制度也从无到有,从试行到全面推行,逐步发展完善,民主选举成为了农村生活的重点,这一制度也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最有效方式。纵观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其演进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
  1.自下而上的制度形成期——基于基层群众自发组织的“草根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创立的一种农村政治制度,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草根制度”的又一大创举。上世纪八十年代安徽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农民创立了“包产到户”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国推广开来。这一制度将农村土地分配给农民,让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使原来在农村设立的负责组织农村生产和分配的生产大队陷入了“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境地。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失去了原有的负责整合农村生产资料的功能,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出现了一个大的空洞。按照范瑜所言:“经济体制改革不能自动生成新的管理体制,原有的制度失灵了,但需求依然存在,必须建立新的制度来满足这些需求。”村委会成立后,经全体村民同意制定村规民约,开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整顿村里治安、组织生产、实现村民的自我服务。这便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的雏形,这一时期形成的村民委员会只
是单纯的从村内事务的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在村委会选举等各个方面并没有一种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约束,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草根制度”。
  2.自上而下的制度确立期——国家根本大法确立的“基层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创立很快在广西地区得到了推广,各个村庄纷纷效仿成立了自己的村委会。同时这一制度的影响也很快传到了中央,中央经过实际调研后,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第一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这为村委会的选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宪法权威的确立对于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后,全国农村开始进入了撤销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普遍建立村委会的阶段。伴随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广泛展开,国家于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仅在第九条中有所涉及[3],并确定了选举的两项原则:普遍选举原则与直接选举原则。在这个时期,《宪法》和《村组法》(试行)确立了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方向,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确立为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基层自治制度。
  3.上下结合的制度发展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基层民主制度”。自1987年《村组法》(试行)到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组法》(试行)进行了三次修改审议之后通过并颁布了《村组法》再到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再一次修订,整个这一时期,不管是从选举实践还是法律规定上来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农村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选举实践上,从1988年开始全国农村大范围的村委会选举又陆续开创了选举的新形式:选举方式由间接选举向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的转变、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实
行的“两轮预选”、河南省项城县村民委员会主任竞选模式、福建省古田县规范“五人提名,代表预选”的做法,这些都是全国各地农村选举实践中的创新与发展,它们也进一步补充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内容;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家经过10年的研究总结,将《村组法》(试行)进行多次修改并最终形成了《村组法》,在内容增加了包括差额选举原则、公开原则、秘密写票原则等在内的很多内容,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了村委会选举的有效进行。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子诞生之日起到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肯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就成为了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保证。多年来,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指导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为农村民主政治和农村的民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1.调查方法
  调查中主要采用问卷法,深入***镇十四个乡村了解各村委会的选举情况,同时笔者还辅以访谈法和文献法,对基层民主选举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获取了重要的一手资料。在问卷分析及发放上,本小组采用了标准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及重点调查方法,且问卷为自编问卷《关**市***镇乡村治理发展现状——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调查问卷》。该问卷由卷首语、基本信息栏、二十八道选择题和一道主观题以及卷末语与祝福语组成,其中选择题和主观题主要围绕村民对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的了解程度、参与积极性和当前农村选举的基本看法态度以及对村干部的要求和对未来发展的趋势期望展开,该问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体涵盖面较为广泛,得到***大多乡村村民和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2.调查对象和过程
  为了能够得到更加真实全面的信息,调研组成员走访了***市***镇**村、**村、**村等五个乡村十五个湾组和两个独立区,根据各地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据初步统计,调研组在不影响其他组成员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发动队员相互合作,分组、分批、分期进行实地调研,我们共计调查15个村落,专访农民13人,其中特别访谈2人;与此同时,我们还根据实地情况访谈了3处村委会,1名来自****大学的在职大学生村官和2位村委会当地干部以及1位村委会退休副主任接受访谈,取得不错的效果。我们深入了解到当地在煤矿资源为经济支撑点的特殊背景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仍任重而道远,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监督制衡作用还有待提高,给我们也给当地政府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政治双起飞提出了要求。以下是本次调查的当地村民年龄分布表:

  表1:
  ***十五个村湾受访村民年龄分布表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Valid 18--30岁 25 17.7 18.0 18.0
  31-45岁 26 18.4 18.7 36.7
  46-55岁 31 22.0 22.3 59.0
  ≥56岁 57 40.4 41.0 100.0
  Total 139 98.6 100.0

  同时,全部问卷资料由小组成员认证核实候进行编码,然后输入计算机,并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析。此外,小组成员还多次集中探讨了***市***镇乡村民主选举存在重大弊端的深层次原因,获取了许多有效信息。

  三、***村委会选举客观运行分析与探究
  (一)村委选举潜在威胁繁多,选举“顽疾”久治不愈由于村民自治尚处于实践与理论互动的艰难探索时期,也缘于这种渐进性的制度性革命势必对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引发一系列带有根本性质的内外困难和问题,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来出现了诸如“两委”矛盾凸显、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村务公开存在盲点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导致了农村村委会选举存在众多潜在威胁,对选举结果产生极大影响,下图是各种不良因素对***镇乡村村委选举影响程度的比例情况:

  表2:
  影响***镇乡村村委选举选举结果的最主要因素比例情况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Valid 地方政权干预 27 19.1 20.1 20.1
  家族势力遮掩 25 17.7 18.7 38.8
  选民盲目从众心理 34 24.1 25.4
  出现弄虚作假情况 48 34.0 35.8

  从表中可以清楚看到,***镇乡村村委选举弄虚作假情况极为普遍,将近34%的村民在此方面反映强烈,与此同时,诸如家族势力等其他因素也制约着选举的阳光进行。
  1.宗族之争、派别之斗愈演愈烈,选举纠纷如蝗成灾
  据知,农村长期存在的宗族矛盾,在换届选举中如果引导不力,将会造成严重的宗族争端和派别对峙,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冲突和暴力事件,给农村的稳定带来恶劣的影响。而这种宗族势力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消除的,在选举中往往表现出不同家族、宗派、姓氏房界之间不是推选真正服务基层的优秀干部,而是推选出各方利益的代言人。于是明争暗斗、相互攻击、互拉选票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换届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此次在***镇15个乡村开展的调查中,**村黄兴淑湾在这一方面表现最为突出,据访谈了解到该地大队队长长期“掌权”已长达12年零5个月,按当地村民的说法是“没得人搞的过那一家子”、“那一家班笔直是当村支书啊大队干部的呀,是络个争得顾啊”、“哈是瞎搞,还不是老是闹事……”,虽然这只是部分村民的说法,但足以证明该湾干部选举深受宗族、派别暗斗的危害,也正成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蛀虫”,给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严重威胁。
  2.贿民拉票日益公开,农村风气无形败坏
  根据中央2009年9月20日发文认定贿选的标准:凡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这一规定,农村村委会选举当中有向选民赠送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提请吃、消费享受,或者提供其他利益,以获得选票支持的;向选举工作人员行贿,寻求获得选票帮助的;向其他候选人(自荐人)赠送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提供请吃、消费享受,或者提供其他利益,要求其退选或者帮助拉票的都应该视为贿选。刚刚结束的三下乡调查中笔者就耳闻到了村切切实实的“贿选战争”,在***镇红光村去年下半年结束的村委会选举中不少村民还得到“票烟”实惠(候选人提前给选民暗中发烟让选民投给自己一票),候选人于选举前上门承诺给予现金、村级惠农政策等方式收买选举人,更有甚者选举前一晚还上门赠送现金,各家各户相互串客相互比价,那场面比拍卖会更精彩。一位八十多岁老村民还评论说,“每次这个时候啊各个想混到村大队的都很忙,对喔们这些老百姓的态度都好多了。”但是,这种日益公开的贿民选票现象对农村风气败坏无疑是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新农村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更是成为无稽之谈。
  3.封建保守、地痞之流时有抬头,正常选举受阻
  在***镇15个乡村调查的一个星期当中,最引人入目的就是各湾都建有古式门楼和祠堂,部分地方还供奉有属于自己本村人信奉的神,从与当地村民的交流中笔者发现,封建迷信,旁门传统农村选举中个别领导或组织者会利用农村群众思想涣散,觉悟不高,居住分散等状况,想方设法暗中操作,有的则故意欺骗年老、文盲的群众,使选举失去了公开性和公正性,群众称之为“明选举,暗操作”,此次调查表明***镇也不例外,村民普遍反映村、湾、组干部与当地政府存在不同的关系,诸如村主任之类的主要干部上级任命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在***镇中心周围的还桥村、煤矿村、红光村等几个村,这种领导提名直接干预选举的情况,当地村民已司空见惯,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基层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这种领导明里不说,却暗里干预选举工作,虽然有的确实是为工作大局考虑,但有的则另有目的,以致无法实现公正、公开、公平的目标,使得选举不够透明阳光,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深受损害,同时也助长了这种任命势头的不断滋长,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更加步履维艰。
  4.***煤矿经济制约严重,选民选票含金量大打折扣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多数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这使得他们在行使选举权是更直接地看到的是选谁才能为自己带来好处、利益,而无视其是否从全村的利益出发,是否做到公平、公正,这就势必会导致他们只选与自身经济利益最为密切候选人,久而久之,村民们在选举村委会干部时,能否为自己带来切实的经济利益是决定他们支持或不支持某个候选人的决定性因素。据知,***在黄石市一直享有“煤矿之都”的美名,其煤矿经济对当地的发展创造了不可忽视的功劳,带动了整个***的起飞。但是,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留下了隐患,尤其是煤矿集中的地区农村受其影响巨大,村委会选举时选民选票与其牵连较大,以高垴村最为典型,该村主要以煤矿为依托,村民多为煤矿工人,但由于煤矿企业直接由政府管辖,所以村民的每一票都直接关乎着自己的工作去留问题,这样也就导致很多选民都只是敷衍投票,选民选票的含金量大打折扣。
  (二)农村政治文化根基不牢,参选人员智力支持不足
  1.人才型村干部稀缺,村委会班子“断层”矛盾突出
  从此次接受访谈的人员和在当地的考察结果来看,***乡村在家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只有部分中壮年人在当地矿厂上班,据当地人了解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加快了区域之间的人员流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尤其是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在农村的以老年人、妇女和小孩为主,党员更出现严重的年龄老化现象,以还桥村上屋小区为例,已退休高龄主任任然分管相关事务,缺乏年轻党员力量成为制约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造成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缺乏人才的主要原因;同时农村现有干部队伍平均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知识结构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出现脱节现象,而受过较高水平教育的党员进入基层党组织较少;再者从与黄寿眉湾的大学生村官(来自湖北中医药大学,本村人,父亲为上任组长)访谈中可以得知农村基层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干部缺乏,而年轻干部往往缺乏经验,或受到其他干部的排挤,得到的锻炼机会较少,造成年轻干部成长缓慢,接手较慢。
  2.候选人员权力意识膨胀,必备素质“真空”幅度较大
  ***农村选举三年一届,去年刚刚结束选举,在此次换届选举中,参选人的参选目的日益多元,难以控制,其中当然不乏一些人品好、素质高、有文化、有能力、懂管理的人想当村干部,想为集体作贡献,想以自己的能力改变农村的面貌,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以还桥村潘家湾较为突出,但也有一些村民为了私欲而参加竞选。他们中有的为了“名”,有的为了“利”,有的为了“脸”,有的为了“权,有的为了“一口气”,有的为了“一个官”。竟选目的不同,致使一些村干部当选后,在村务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纪律松驰,作风飘浮,脱离了群众,损害了党干群众关系。
  3.选举人文化水平、政治态度不理想,选举质量有待提高
  ***农村选民由于整体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够,参与政治的热情不高,对待选举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参选的积极性不高。有些村的村民由于对某些村干部的所作所为感到失望,而对选举产生麻木、失望的情绪,“谁当选与我无关”的心态对待选举。以下就是村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对选举认识的数据分析图:(略)
  有些村的村民则表现出对选举的“过分关注”,“热情过高”,甚至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往届村干部堆积下来的问题搬到选举当中,纠缠不清,以此作为扰乱选举的“筹码”,企图达到破坏选举的目的。
  4.选举人年龄层次严重不平衡,待选现象突出
  由于众多家庭主力人员外出务工,又加之***镇农村选举时正值务工人员还未回来,结果导致选举投票时多为老年人参加,但是由于老年人自身特殊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放弃投票或者直接将票交予他人处理。据当地人说去年十月中旬,在该地正是种第二季水稻的农忙季节,一般是老人在家,有一些青年是临时从南方回来帮忙的,所以选举一般是听从外出的那些人的意见,但是有很多常年在外打工,不了解本地的情况,对本省现在的很多农村政策也不了解,选举就基本选自己的本家亲戚或本姓的或者随意选几个。这样一来农村选举待选现象就极为普遍,对整个选举的质量构成极大威胁,备选人员也趁机拉票,给整个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三)基层民主法制薄弱,农村立法严重滞后
  1.***山区村委会选举管理办法过于单薄,“基选”无“详法”可依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据此农村村委选举方面理应具备各种法律保障,基层选举应有法律作为支撑。但是从***的调查来看,该地村委会选举管理办法过于单薄,当地政府很少针对农村选举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各乡村村委会更是没有据村情制定具体的选举条例,基层选举严重缺乏具体详尽的管理办法作为保障。比如在民主选举较为发达的红光村,最引人注目的是村委会广场前的公示栏,主要公布基本村务和相关选举法以及村民委会组织法,但是缺乏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的具有地方实际意义的村委会选举管理办法或条例,导致基层选举没有具体的规章可循,秩序混乱,不法分子趁机作乱,严重影响整个农村民主政治的正常发育和成长。
  2.农村立法滞后,数量质量与城市相比严重欠缺
  当前,同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虽已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立法性文件予以规范,但这些法律本身存在规定不全面、界定不明确等情况,多是对民主选举的一些程序性规定,缺乏相关的补救措施和惩罚性条款,且没有相关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因而极易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在***镇村委会选举较为成功的红光村和还桥村也时常出现知法不依法的现象,
这种民主选举立法的滞后使现有的立法性文件难以升效,法的强制力明显不足,违反民主选举法律法规、践踏民主制度的行为屡有发生,却未得到应有制裁,从而使民主选举失去权威性,基层民主政
治深受影响。
  3.十五个乡村“重选举,轻建制”工作状态普遍存在,民主渠道久塞不畅
  当前***的村委选举每三年一届,开展声势较大,也有声有色,就如去年十月份潘家湾举行的村委会选举,据当地村民说影响较大,参与人员也较多。但是,对选举由于从上至下的纵向监督体系不健全,公众的监督权和舆论监督权未真正发挥,致使“重选举,轻建制”的工作状态普遍存在,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接踵而来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在收受贿赂后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益,一些选民不能公正地行使选举权,一批靠贿选赢得选举的人以“合法”身份进入村委班子,而村民的合法意见都得不到有效救济,民主渠道受阻,当地民怨日积月累,对整个村委工作的支持
率也逐年下降。
  4.选举形式“十年”未变,选举方法亟待改革
  本次调查中笔者有目的有计划地对***镇各乡村的老年人进行了专门采访,以期了解近些年***镇村委会选举形式的变化情况,但是调查结果显示,以还桥村、红光村、煤矿村为代表的选举较为规范的农村,其选举形式近些年一直都比较单一,被采访的这些老年人一般都经历过六到七次村委会选举,自己参加的次数也不少于三到四次,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谈到虽然近些年***镇及其农村在煤矿资源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但是各大农村村委会选举时仍然以“不论人口,一户一票制”的投票形式为主,基本不存在年满十八岁就有一票的传统习惯。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见,***镇各乡村村委会选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部分村民的法律权益,甚至有违法嫌疑,其实质就是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的公然挑战,严重阻碍了农村法治的进程,此种选举办法亟待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法治潮流。
  (四)农村法律环境尘雾不散,选举始终游离法律边缘
  中国作为一个农村社会,不论在人口还是文化上都较为突出,但是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的的法律在中国农村却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从古代的讼棍到现代的法律职业群体,普遍都受到农村大众的排斥,由此可见,群众心中的法律比例占有量极为“低贱”,对法律的信仰度甚至信任度都需要怀疑。从***各乡村调查情况来看,笔者发现在以煤矿资源为地区主要依托的***各乡村,其法律环境就如煤烟粉尘笼罩的自然环境一样尘雾不散,农村村村委会选举没有按照法律正常进行,始终游离于法律边缘。
  1.村民法律知识常识几近为零,“法盲”已成农村新时期弱势群体
  培根说:“Knowledge is power。”法律知识作为知识中的基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但是下乡***的几天给我们的答案却似乎有点令人失望,我们携带的法律常识宣传单对当地村民来说是第一次,几乎所有人对法律知识常识这一方面的了解为空白,黄兴淑湾很多村民都与当地政府或村委会有过矛盾,但却因为不懂法律以致在法院诉讼上束手无策甚至采取不合法的措施解决眼前问题,最终也是无果而终。除此之外,笔者从于当地年轻人和学生的访谈中觉察到,***各乡村农民都不支持小孩大学期间主修法学专业,对法律职业的偏见较为明显,这也是导致农村法律人才甚至是法律知识极为匮乏的重要原因,从***当前农村法律普及情况来看,笔者保守估计该地至少需要花费7-10年的时间才能逐步改善这种情况,提高农村村民法律平均水平,逐渐减少新农村建设时期“法盲”这一弱势群体的数量,这个任务既需要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的全体村民的参与。
  2.农村村民学法情绪低落,普法教育不容乐观
  最近,笔者从黄石各级法院相关人员了解到相关数据显示社会普遍对法院比较失望,其中农村农民所占比例较高,这一点充分验证了本次调查,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农民对其中所涉法律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又普遍不愿学法,误认为学后无益,不能给自身带来实质性的的利益,学法情绪普遍低落化。除此之外,该地对文化较为重视,政府文化站经常会提供农村免费电影放映,丰富村民的日常生活,但是据了解,普法教育并不乐观,无论是法治文艺活动开展、法治专题讲座还是普法宣传活动都少之甚少,农村学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也极不到位。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学法出现低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该地农民没有明确学法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没有深层次的思考其实村委会选举中很多问题都侵犯了自身利益,只是自己对法律不甚了解所致。

  四、村委会民主选举发展路径思考与总结
  (一)剔除旧症,加强监督,不断加大乡村村委选举整治力度
  1.加强多方对话协商,确保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此次在***镇15个乡村开展的调查中,宗族派别这一方面表现最为突出,针对此种情况应该加强多方对话协商,以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对此主要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利益均衡原则,村民及村委会各方主体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各自都能接受的建议与协议,各自利益在总体上实现平衡。同时这种平衡最终在政策契约或协议上体现出来。这种平衡并不意味着各方得到了相同的利益,而是在各方协商中努力争取并适当妥协,把矛盾和利益冲突减至最小程度。第二,坚持补偿原则,各方协商的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多个相互关联的选举问题,这就使各方可以在多个选举问题的博弈中获得整体均衡的结果。第三,坚持信息开放原则,信息的充分开放和自由流动,会使参加协商的宗族和派别或者个人通过了解所面临的问题,并以充分的信息资料为依据作出判断。这会使各方作出的决定更加理性,各方也更容易达成妥协,多方协商机制也更容易发挥作用。
  2.明确法与非法的“红线”,严惩恶劣行径,加快民主进程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用钱交易、请客吃饭、赠送礼品等不正当拉票贿选的现象在***各个乡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煤矿资源丰富的村委会尤为突出,特别是一些由于长期的土地权属纠纷而造成宗族势力对抗的村委会,当选了村委会主任的一方,在履职过程中有机会对一些公共建设及上级公益性拨款进行倾斜性的处理,为本村或本宗族服务。
  笔者认为,村委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巩固党的领导的基础。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侵犯的是广大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破坏选举的行为,侵犯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将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首次单列一个部分特别强调,足见现阶段贿选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贿选问题的重视。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党在农村的政权稳定,有必要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并构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恶劣影响,使选举工作归于无效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刑罚手段增加破坏村委会选举的犯罪成本,从而消除贿选者普遍存在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净化农村换届选举的风气,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3.坚持公开透明办事原则,实现乡村“阳光”运行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事关重大,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通过坚持公开透明办事的原则,及时处理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效维护群众利益,有效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乡村治理“阳光”运行。
  4.强化村民个体,弱化经济制约,保证选举实效
  从对***村民的访谈中笔者得知,该地经济发展虽然以煤矿为依托,但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低,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村贫困人口还占相当的比例,这制约了他们的政治参与。因此,政府应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将村民从当地政府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制约中解脱出来,强化村民个体经济的发展,弱化经济对村民公正选举的制约。当然,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时间大大节省了,他们才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村务管理的建设;也只有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他们才会花心思真正去参与民主选举,才不至于在选举过程中认为谁能给自己带来现实利益就选谁。
  (二)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规避农村人才“短路”局面
  1.积极推进大学生村官制。促进村委干部年轻化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大学生“村官”历经萌芽、发展、逐层铺开等不同阶段的流变,日渐成为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和国家基层政权制度创新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如此勃兴之现象,笔者认为应积极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优化,推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治理范式的变革,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让大学生村官在更大程度上能够担当起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权力博弈”的桥梁角色,建立完善新型大学生村官制度,推进大批大学生下基层,从事农村村务工作,促进村委会干部更加年轻化,发挥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进而推动中国乡村治理范式变革。
  2.建立在户群众干部素质考核制度,保证乡村干部的纯洁性
  由于***农村村委会选举参选人的参选目的日益多元,难以控制,一些村民为了私欲而参加竞选,在村务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纪律松驰,作风飘浮,因此,针对此类情况必须建立在户群众干部素质考核制度,保证乡村干部的纯洁性,第一,要明确考核对象,把备选干部在职干部统一纳入村委会管理制度范围内,坚持农村群众“监督-批评-监督”的方法,对干部进行定期考核打分。第二,细化考核内容,将对村干部的考核指标分解成集体经济发展与管理、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精神文明、党的建设等各个大项各个子项,每个子项都有具体的分值和评分标准,并在明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还分别明确了附加分标准和一票否决制的标准。第三,落实考核责任,村委会各个组织部门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的考核职责,年终会同乡镇及村委会党支部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村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各村各项考核内容的实绩得分。
  3.增加农村教育资金投入,实现村民整体文化水平大跨越式发展
  教育是立国之本,农村教育更是教育之本,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要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落实“科教兴村”战略,解决教育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把经费投入作为教育发展的硬指标,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保证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设高标准普通中小学。同时挤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添置教育教学设备,改善实验条件,使教学硬、软件尽快达到新课标对中小学学校的要求;与此同时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鼓励社会民间资金向农村教育的投入,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解决学校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不断巩固提升办学水平。
  4.逐步普及农村选举教育,引导村民正确参与基层政治
  ***镇各乡村践行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等现代民主制度已有多年,如今针对农村法律教育的滞后等问题,当地政府更要着重改变广大农民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有意识、有目的地引导、教育村民,大力宣传诸如村民会议、村民选举等现代民主制度,积极参与基层政治,使民主权利、村民会议、村民选举、自治管理等现代民主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逐步使广大村民了解民主,认识民主,领会理解民主,真正地实践民主,使农村民主政治更健康快速的生长。
  (三)依法治村,据法选举,建设法治农村
  1.因地制宜,依地制“法”,出台适合本村村情的地方农村办法条例
  据调查***各乡村村委会日常运转主要依靠相关选举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乏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地方实际意义的农村村委会选举管理办法或条例,导致基层选举没有具体的规章可循,秩序混乱,因此,各乡村应该因地制宜,依地制“法”,出台适合本村村情的地方农村村委会管理办法和条例。第一,结合本村经济发展特点,兼顾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制定出以经济为基础的村级管理办法;第二,从本村传统风俗习惯出发,尊重绝大多数村民意见,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委会管理办法;第三,以当地政府发展方向为航标,以当地政治大局为标准,制定出符合当地未来发展的农村管理办法。
  2.加强农村立法,实现城乡法律共同富裕
  在我国,农村立法的滞后性已日趋明显,城市在众多领域立法都遥遥领先,而农村村民自治、村民选举涉及九亿多农民,人数相当于三个美国,但是目前仅有百余个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显然,立法已难以满足现行民主发展的要求,城乡法律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因此,现有的法律条款必须进一步细化,从民主程序、民主实体内容、民主救济等方面着手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民主选举法律体系,使民主选举在实际操作时有法可依,实现城乡法律共同富裕,并最终通过这些立法体系的完善将民主固定成为一种制度,内化成公民的一种日常生活方式。
  3.以建制促发展,完善农村法制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调查***大多数乡村从上至下的纵向监督体系不健全,公众的监督权和舆论监督权未真正发挥,“重选举,轻建制”的工作状态普遍存在,因此,***乃至全国各地都要建立由上至下的权力监督体系,并通过立法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使选举自始至终都能置于监督制约中。同时,要强化公众监督,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充分利用舆论监督,依靠媒体力量扩大监督面,最终通过这些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避免私权的无限膨胀,从根本上杜绝贿选现象的发生。
  4.以法为根,适当变更选举方式,建立适合新农村的新生代选举体制
  当前形势之下,农村法治化建设已是大势所趋,农村村委会选举更要以法为根,针对***各乡村村委会选举形式近些年一直都比较单一,“不论人口,一户一票制”的投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的现状,必要情况下,当地需要适当变更选举方式,建立适合新农村的新生代选举体制或形式,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定期选举,废止“不论人口,一户一票制”的传统落后投票形式,试点推行年满十八周岁村民都参与的选举形式,同时将未参加选举的村民视为弃权,杜绝他人代选现象;第二,加强法律监督,提高选举效率,促进选举公平公开,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深度研究现在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创优发展。
  (四)净化农村法律环境,实现“以法导选”大突破
  1.鼓励政法大学生下乡,充当农村普法预备军
  当前,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法学教育也朝气蓬勃,发展迅猛,由此培养的政法大学生已逐渐能够满足社会需要,所以在农村法治环境较差、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干部依法办事稀少的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第一,国家及高校应该采取相应“惠生”政策,鼓励政法大学生义务下乡普法或下基层做村务,提高农村干部队伍村务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广大群众的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第二,广大政法大学生应该转变传统观念,剔除落后思维,积极投身农村的法治建设当中,充当农村普法预备军。
  2.明示法己利害关系,掀起农村学法新高潮
  ***镇作为全国强镇,农村发展也较周边地区发展较快,但是该地最突出的群体问题是大部分村民较为“冷淡”(按当地人说法就是“各管各的”),据家住***尹家湾的高中同学介绍,当地长期以来的人情冷淡现象对自身影响近年来已逐渐显露,就如村委会选举很多人都不愿参加。据此,笔者认为该地农民学法热情低很大程度上就与这种历史以来的群众冷淡问题相关,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普法单位应首先引导村民转变这种个人主义风气,明确学法与自身的利害关系,提高村民的学法热情,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普法才有保障。

  五、结束语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的进程,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而农村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对农村影响深远,意义重大,***镇各个乡村作为此次农村民主选举调查的代表对象,严重暴露了当前农村村委会选举上出现的问题和弊端,深刻反映了中国以***此类以资源为支撑的乡镇乡村选举的恶性现状,也警醒了笔者和广大农村群众干部群体,此典范也将指导以***为代表的类似乡镇乡村村委会的改革发展之路,以促进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而推动整个农村民主政治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国选举进展报告》441—442 史卫民、郭巍青、史卫民、郭巍青、刘智
[2]延寿《推进村级民主管理》[N].人民日报,1998-05-25(3)
[3]宋学春《让村民当家作主》[N].人民日报,1998-09-08(9)
[4]冯奎《“民主日”的威力》[N].人民日报,1998-08-18(9)
[5]曹志《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N].人民日报,1998-12-10(3)
[6]张通、荣李羚、王丽娟《村民自治呼唤基层社会管理创新》2012年3月26日
[7]石湖净雁《温家宝“农村办事要由农民作主”寓意深》.求是理论网2012年2月7日
[8]李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及其法治化构想探析》2004年2月中共山西党校学报第27卷第1期
[9]黎莲芬(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与现实》.《前沿》2011年第12期总第2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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