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公司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益、效果情况进行监察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监察对象,是指XXXX公司及子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各子公司自主招聘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纪委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效能监察制度,组织指导全公司系统内的效能监察工作;
(二)制定、实施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公司党委和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报告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效能投诉,调查处理影响效能的事项;
(四)组织开展效能考核评估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集团公司纪委授权,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封存或者暂扣;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监察对象在履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