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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支部书记对正确行权履职应把握的关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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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即在党支部领导工作中,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集体领导是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是党支部必须建立和健全的一项主要制度,对于支部工作的有效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集体领导的基本要求和实际工作的经验,本人感到,基层企业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须把握好八种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虽然含有“民主”与“集中”两个词,但不能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两个部分组成的,也不能认为是由民主和集中简单地相加,或者是把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进程——先民主,后集中。同时,也不能仅仅把民主看成是手段,把集中作为目的。基层企业党支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防止和克服两种偏向:一种偏向是离开民主讲集中,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或者口头上也讲民主,也让大家讲话,行动上却无诚意,根本听不进不同意见,使党内民主徒有其名。另一种偏向是离开集中讲民主,对支部的重大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没有归纳和总结,导致意见不统一,形不成决议;或者形成了决议,也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见或实际,导致决议无法执行。
    二要正确处理书记与委员的关系。要正确处理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四点:首先,书记应带头发扬民主、坚持党内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明确在支委会内,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权利,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不应该把行政领导的身份带到党的会议上。其次,书记应发挥“领头雁”作用。支部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重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杀”自身在支部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第三,书记应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在党内生活中,书记应善于听取各支委的意见;日常工作中,书记要热情支持各委员的工作,主动搞好相互间的配合;实际工作中,支部委员有时难免会在执行支部决议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支部书记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并一起分析原因,加以纠正或改进。第四,支部委员要尊重支部书记,接受书记的监督和指导。支部委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向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征求意见,接受支部书记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努力当好助手。充分发挥支委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自觉把自己的分管工作与支部的整体工作联系起来,防止出现“一言堂”“家长制”等现象。
    三要正确处理党支部领导与行政领导的关系。我们有些同志认为党支部领导和行政领导都是一回事。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党支部领导与行政领导从领导内容到决策方式都是有明显区别的。企业党支部领导主要是负责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决定问题的方式是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行政领导主要是行使领导根据支部的决定,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组织实施。行政领导决定问题的方式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作出决定。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党支部要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行政领导应接受支部的监督,共同把企业的工作抓好、全面建设搞好。
    四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所谓个人分工负责,就是支部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支部的决定,同时支部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工,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一方面,集体领导必须以个人分工负责为基础;另一方面,个人分工负责又必须以集体领导为前提,是在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是以实施和体现集体领导为目的的。如果离开集体领导,只讲人个分工负责,就会形成“分工即分家”局面,“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其结果是,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只会变成一句空话。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两者不可偏废。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称得上是真正实行了集体领导制度。
    五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企业党支部每个成员特别是书记个人同组织的关系,是树木同森林、水滴同大海、行星同天体的关系。在党支部集体领导过程中,每个支部成员都应当明确和摆正自己在组织中的位置,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首先,每个支部成员必须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中,而不能摆在组织之上。每个支部成员,包括支部书记,不论能力多强,威信多高,在重大问题上都不能用个人的主张来代替支部的主张,用个人的决定来代替支部的决定。其次,支部成员作为集体领导中的一员,在党组织中必须努力发挥个人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参与集体领导。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积极提供情况,发表意见,而不能把自己当作“局外人”;二是要维护集体领导。在支部决议形成之后要带头执行,主动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把支部的决议落到实处。再次,每个成员特别是书记要自觉接受本级党组织的监督。这是基层党支部书记摆正个人位置最重要、又是较难落到实处的一条。在实践中,有的支部常常是“党章写得清,实际落实差”。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一种情况是,有的基层党支部书记本身就缺乏接受监督的诚意,无论在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征求别人意见,都要以居高临下的“领导者”的身份和口吻,让人感到他只不过是“表面化”地走一下“民主”的过场而已;XXXX向小组长汇报思想情况的制度,更是丢在脑后。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委员或党员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书记而多说恭维话或有意见不提。这两点都是开展党内民主,接受党和群众监督的直接障碍。
    六要正确处理党的会议与行政会议的关系。党的会议和行政会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会议。党的会议,参加者是支部委员或党员,由正(副)书记主持召开,负责讨论决定基层企业的重大问题,它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决定;行政会议,参加者是行政干部和骨干,由行政XXXX主持召开,它的职能是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研究处理基层企业的行政工作,在大家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由行政XXXX作出决定。正是由于它们的职能不同,因此这两种会议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在召开支委会过程中,有开成了行政会的现象,这种做法,模糊了党的观念,造成党政不分,不仅削弱党支部的领导作用,而且影响行政干部积极性的发挥。
    七要正确处理支部委员会与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主体,支部党员大会与支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它所选举出的支部委员会是代表其实行“领导功能”的主体,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但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无权否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如果发现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上级的指示精神,应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修改,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
    八要正确处理支委会与支委扩大会的关系。党支部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一般不要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支委扩大会议虽然也属于党支部的一种会议形式,但不能代替支委会的领导。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支委成员在位较少,不符合召开支委会要求时,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比如,在干部学习、休假等情况下,在位的支委成员较少时,为了使基层企业工作正常开展,有时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再比如,在传达上级某项重要会议精神,动员完成某项紧急任务时,为争取时间,减少层次,尽快统一党员骨干的思想,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是这种会议不宜开得过多,更不能以支委扩大会议代替支委会。否则,就会冲淡支委会成员的党性观念,容易削弱支委会的领导作用,不利于加强企业党支部的建设。总之,在条件不允许召开支委会的情况下,支部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尽量少开支委扩大会议,可以改为召开党员大会。在召开支委扩大会议时,还应把握扩大的范围,应当根据所要讨论事项的性质、任务大小等,确定相关担负工作任务的党员骨干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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