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XX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动议
第一条 提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职数空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提出启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二条 形成方案。公司党委办公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三条 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三章 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公司党委办公室根据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和拟推荐考察人员德才情况,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拟定考察对象人选名单,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充分征求纪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名单。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职工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五条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