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重大决策历来是一个敏感领域,党委决策是党委工作职责内最重要的内容和最经常的活动。党委工作条例规定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涉及企业全局性的工作和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下级党委、机关和员工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还应当征询专家意见。这些都属于原则性要求,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落到实处,提高党委决策质量。为此,浅谈五个方面个人的思考。
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进行深入、充分、全面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以看到,必须把调查研究与决策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而专家论证的作用恰恰就在于,能够使决策的目标、总体方向以及信息分布都比较清晰地呈现在决策者面前,有利于决策者作出最恰当的判断;同时,使决策者知道自己决策的路径是否真的存在,以及存在的方向,有利于增强决策者对某一决策的信心。因此,专家论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专家通过对决策方案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进行研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从而尽量避免决策不失误或少失误。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应注意保证专家论证的独立性。不管什么样的决策课题,国企党委都应该让专家根据客观事实得出自己的科学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对领导的决策具有科学价值。绝不可主要领导先下结论,然后让专家千方百计地来论证自己结论的正确性,进而引起误导。这样,专家论证变成了自欺欺人。
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听证是指国企党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特别是听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目标群体的意见,通过民主和科学的方法,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有科学根据的、有执行力的过程。作为一种程序性决策制度,听证属于决策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增强决策的正确性,提高决策的可行性,防止决策失误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科学决策并不是少数几个人就能做到的事情,而要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作为目标群体的广大企业员工对决策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就对决策能否得以顺利、有效地执行具有决定性影响。员工们愈是认同、接受决策,决策的执行就愈容易取得成功,反之则会遭致失败。在决策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企业员工代表通过听证会对拟进行的决策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决策失误,消除和化解部分员工对决策潜在的不满情绪,增强其对决策的认同感,减少决策执行的阻力。因而,为了促进决策的有效执行,推动党委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应建立和推广决策听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听证制度实施部门、听证代表构成原则、听证制度议事规则,完善听证意见的反映与反馈机制,使听证会的建议能够得到实施等。
三、重大决策争议搁置制度。一项重大决策通过广泛的信息咨询和专家论证之后,再经过听证程序,有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赞成,但也可能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或压倒性的多数意见,甚至随着群众关注程度的增加,反对的声音反而会越来越大,或者形成观点各异、相互争论的几方。在这种情况下,党委应该暂时搁置有争议的决策方案,并进一步进行广泛咨询和仔细研究。因为广泛的民主可以使党委获得最有效的决策信息,使决策获得最大可能的群众支持。搁置重大决策的前提是充分了解不同的群众意见。听证只是代表性的群众意见的反映,而搁置程序需要更多、更完备的信息渠道。因此,建立全面的群众意见反映机制,表达真实和全面的群众意见,是各级党委进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建立群众意见反映机制,要减少意见传递的层次,尽可能直接从基层收集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化的成果,以XXXX热线、群众意见箱等为基础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专门网络平台;党委成员,尤其是国企党委书记要培养自己的信息概括和分析能力。领导者,特别是负责全局的主管只有具备把握信息的能力,才能使任何信息都得到充分利用,任何信息都能形成对决策有价值的思想。
四、重大决策质询制度。质询制度是对党委决策的问责,对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质疑,对决策已经作出以后的群众意见反馈,以达到党务公开、监控决策、及时干预、纠错纠偏的目的。因此,实行质询制度,党员群众可以针对党委领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党委机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防止因决策不当给企业建设造成损失,是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质询制度,一是党委会代表可以对党委决策情况提出质询。我国的党的代表大会不是常任制,党代表参加完党代会,选举产生了新的党委会委员以后,就基本中止了作为广大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保证各级党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可以考虑建立党委会代表对党委决策情况的质询制度。也就是说,党委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可以就党委的某一项重大决策提出质询案。二是广大员工可以对团以下党委重大决策进行公开询问。就是要把群众要求的对重大决策的决定情况公之于众,让广大企业员工了解重大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是否严格遵守了决策程序,是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有利于单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等等。当然,质询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提出与受理的原则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执行中的纪律与责任等方面还需要作专门而深入的研究。
五、重大决策失误问责制度。重大决策一旦付诸实施,如果是错误的或者不科学的,就会给企业建设带来损失,给广大企业员工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有必要建立对重大决策失误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于我党实行的是党委负责制,党的委员会是一种成员平等的决策集体,一切重要决议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是一种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体制。但是按照党委工作条例规定,党委书记是本级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国企党委书记也承担着党委工作的总责任,对党委班子的全部工作负总责。因此,问责的前提是区分责任,弄清造成决策失误的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每个责任人应承担多大责任,以及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等。一般来说,凡是由党委书记个人决策的问题,应由个人承担责任,凡是集体表决通过的则由投赞同票的党委委员承担责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议记录制度和规范集体表决制度,对集体表决的范围、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做出更为明晰的规定。问责制的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要依照党纪法规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该惩处的惩处,该教育的教育,防止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