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性别:男,年龄:xx,民族:汉。职业:xxxx。住址: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年龄:xx,民族:汉。职业:xxxx。住址:xxxxxx
案由:2008年1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xx市内一家四星级酒店吃饭,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月利率10%,归还期限为半年,时至今日,双方制定的还款期限已经临近,被告以种种借口为由拒绝还款给原告,并将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涉,并委托朋友王五向被告催款多次,均被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还款。被告此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原告的财产能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能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给被告的100000元人民币及双方规定的月利率10%中的60000元人民币,恳请贵院能依法公正裁判,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2、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起诉状副本x份;
2.被告借条复印件X份及证人王五证明材料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