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杨某某,女,XX年X月X日生,X族,现住XX县XX居委会XX路XX号,无业人员,电话:XX。
原 告:王某某(系杨某某之女),女,XX年X月X日生,X族,现住XX县X居委会X路X号,第XX县职工幼儿园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某之父,男,XX年X月X日生,X族,现住XX县X居委会X路X号,联系电话:XX。
被 告:XX县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江某某,系XX县XX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XX。
第三人: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系XX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单位,联系电话XX。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被告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以及被抚养人王某某生活费等共计XX元;
2、依法判被告向原告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
3、依法判被告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X元;
4、依法判被告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
5、依法判第三人承担保险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XX县XX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严XX驾驶XX号轻型普通货车出差在XX,到XX路口陡坡处起步时,因操作失误,车辆在后退过程中失去控制,货厢后门将原告杨某某和王某某碰倒在地后,又从杨某某身上碾压,造成杨某某双髋关节后脱位、左髋臼骨折、右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