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断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规定情形和程序组织实施。对符合谈话函询适用情形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第三条 谈话函询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首次谈话函询要向被谈话函询人讲明政策,要把握力度、掌握温度,既严肃认真指出问题,又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打消干部思想顾虑。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应坚持集体研判,精准提出处置意见,严格把握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
(三)反映的问题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四)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步核实失实或者查无实据,需要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明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
第五条 拟以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谈话方式处置。
(一)被反映人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且反映问题相对比较具体的;
(二)被反映人为新提拔重用干部的;
(三)被反映人所处岗位廉政风险较高,或者发生过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