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乡村振兴委员会工作,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是街道党工委统一指挥协调乡村振兴的工作平台,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本地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方案供乡镇街道党工委决策,统筹街道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设委员13人(不超过15人,单数)。其中,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街道副主任兼任,其他委任制委员一般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经济和建设办公室、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乡村振兴事务中心)等街道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聘任制委员由部分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担任(不少于3人)。
第四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告。组成人员如发生变动,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告调整后的人员组成情况。聘任制委员的产生与解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本地乡村振兴工作,指导本地农业农村、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工作;
(三)研究本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决策;
(四)负责审议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提交的需要审议的公共服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
(五)完成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乡村振兴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