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出庭公诉活动的高潮,公诉人出庭公诉的难点。公诉人要把握好这个环节关键是吃透案情和恰当适用辩论技巧。
(1)对多名被告人有不同认罪态度的案件,一般先讯问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使其发挥证实犯罪的作用,在庭审初期尽早固定该两人的供述,使合议庭对本案的情况、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初步认识,同时对其余被告人的供述起到印证效果。对多名被告人之间互相推诿的案件可打破常规,先讯问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通过被告人之间的不同供述来否认其中一人的虚假辩解,然后结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当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不作正面回答,东拉西扯时,公诉人首先应明确告知被告人听清问题后有针对性的回答,不要回避问题;然后进行封闭式讯问(即只要回答是或不是),使回答内容限定在公诉人设计的范围之内,一旦被告人试图脱离主题,即及时制止;当其对某些提问含糊其词时则适时予以追问,显示出其回答的荒谬性和不合理性。
(3)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的某一问题时,不应紧接着进行下一轮发问,而应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的该问是与案件的哪些事实有关,被告人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进而阐明被告人之所以不愿回答,其用意是回避本人所参与事实和在其中起的作用,从而引导合议庭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如果该问题原先被告人做过供述,可以就供述的内容扼要予以说明,并说明公诉人在以后的法庭质证中将会宣读相关供述笔录,随后再转入下一个问题的发问。
(4)被告人在庭上推翻以往供述时,公诉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采取有效策略,当庭慑服被告人。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采取晓以利害法。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并提出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推诿责任、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可采取矛盾破解法。将其与证人或同案人当庭对质讯问,找出其中的矛盾和破绽之处,揭示被告人的不实之处。 对被告人时翻时供,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可采取对比分析法。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同异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供述的不合理。
(5)辩护人向被告人作不当发问时,公诉人除应果断予以制止外,还应及时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先引用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该问题时所作的真实供述,强调被告人在辩护人不当诱导下所作不实供述是无效的,与其先前供述互相矛盾,并简要说明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其原先供述的真实性,公诉人将在以后举证阶段再向法庭出示。
(6)对辩护人提出证据内容本身不能证明客观事实时,公诉人可采取举实论证法,即列举充分案情事实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自己的观点。
(7)对辩护人从办案程序上提出的细节质疑,公诉人可直接采用说明的方法,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答辩。
(8)对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质证,公诉人可采用以形证实法,即通过分析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变化状态,论证证据产生的客观性和收集的合法性,达到证实证据真实性的目的。
(9)辩护人当庭出示新的证据时,公诉人首先应当要求辩护人说明该份证据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5日前提交法庭。如果辩护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应当建议法庭不将上述证据列入质证程序。如果法庭一定要公诉人发表意见的,应当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入手,向法庭说明该份证据的来源未经核实,建议法庭不予采纳;对一时无法辩明真伪的,应当立即建议休庭,而不宜马上发表意见,造成可能的被动局面。对于该证据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形成矛盾的,应表示“需要调查后再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