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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税务局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机制建设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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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以来,**区局试点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力争矛盾争议化解在一线、化解在苗头,用依法治税助力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本文总结**区局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机制实施以来工作成效,分析问题和不足,为建设完善涉税争议调解机制提出建议。

  一、涉税争议咨询调解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一)融通处置机制,分解细化团队职责

  为加强对涉税争议咨询调解工作的领导,区局成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法制科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法制科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制科、税政一科等主要业务科室及税务所负责人组成。将现有的纳服部门税费争议调解机制、法制部门涉税争议处置机制融会贯通,建立法治方式引领、全面覆盖争议、分级分类处置、部门协作配合、社会联动共治的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机制。重新细化分解各成员单位职责,各税务所、办公室、税收风险管理科、纳税服务中心均设立税费争议调解岗,把好咨询调解的第一关。公职律师调解中心聚焦重大疑难的涉税争议,把好咨询调解的第二关,将条线密织成网,系统集成施治。

  (二)抽调专业人才,分级分类处置争议

  打造两级税收争议调解团队,分级处置应对涉税争议。抽调局内具有较高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责任担当精神的“公职律师、税务师、业务骨干、法律顾问”组成的7人公职律师调解团队,负责复杂重大疑难涉税争议处置。选拔15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基础、富有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经验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税费争议调解岗,通过“专事专办”“专岗专责”的方式,处置应对一般涉税咨询争议。同时,公职律师调解团队梳理编制《税务系统全面依法行政制度文件汇编》、总结复议诉讼案例等,统一涉税争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把握法律边界,规范调解的方式方法。

  (三)精准争议化型,优化执法防范风险

  根据**区税务局涉税争议主要来源于办税服务、日常征管、来电来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重大税收执法事项等业务中的情况,严格落实“四能四不能”理念,将涉税争议明确为现场争议类、热线投诉类、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类、重大税收执法类四种类型。对案情简单或能即时解决的纠纷,税费争议调解员做好现场调解,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重复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引发的涉税争议,由税费争议调解员传递至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共同研究处理。运用法治思维化解争议,防范执法风险。试点以来,税费争议调解员共接收涉税争议32件,其中11件传递至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均妥善处理,未引发复议诉讼。

  (四)争议解决前置,妥善处理涉税矛盾

  按照预防为主、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从根本上加强涉税纠纷应对的主动性,减少税收执法薄弱环节和程序瑕疵,在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局将争议解决关口前移,从事后被动应对前移至事前参与咨询、事中参与处理。针对税收执法难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作用,协调业务部门集体讨论会商,通过梳理各类疑难复杂事项执法风险点、明确税收政策、提供执法文书模板,出具相关合法性审核意见,为一线税收执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问题早知晓、诉求能解决、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从而减少涉税纠纷的扩大和事态蔓延,尽快尽早有效化解各类税费争议。

  (五)多元灵活沟通,聚焦协同精诚共治

  引导纳税人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坚持把“法润历税”中的“润”字贯穿涉税争议调解始终,根据调解事项、对象等综合运用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法、案例引导法等,宣之以法、示之以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主动温和、客观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通过密切税警协作、税检协作、税法协作,将司法调解和涉税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打造税费争议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综合治税的调解工作格局。

  (六)聚焦调解机制闭环化,提升纠纷调解效能

  公职律师调解中心不局限于个案解决,而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形成涉税争议响应、重大事项部门联动、纠纷争议调解、问题提醒反馈的闭环机制。综合每季度调解情况,定期编制工作提醒,通报各类已解决的争议,提醒执法中应注意的事项。公职律师调解中心配合纳服中心制定“热线业务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对热点工单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由纳服中心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处理意见,逐步形成处理模板,提升争议解决效能,有效减少了诉讼风险。

  二、机制推行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一)公职律师多重身份参与涉税争议调解

  在现行的方案设计中,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副组长由法制科负责人担任,团队也要求以公职律师为核心。根据《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如参与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只能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因实践中,各基层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较少,部分人员既是公职律师又在法制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复议等工作。造成了多重身份参与同一执法事项的问题,如前期针对重大执法事项已进行法制审核,后又以公职律师身份进行调解;公职律师对涉税争议进行调解后,纳税人不满提起行政复议,后又以复议人员身份进行审理,一人多角,不利于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公职律师调解中心未能囊括处理全部涉税争议

  对基层局而言,近年来涉税争议呈现出数量增长及复杂化趋势,既有征管问题,也有纳税服务问题;既有执法实体性问题,也有执法程序性问题。对重大疑难的涉税争议,更要依靠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的法制性、综合性、专业性进行团队调解,避免执法过错,有效减少诉源。以**局为例,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机制已初步明确了由税费调解岗传递至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的标准,如重大执法事项、重大疑难、易引发负面舆情的事项。总体而言,大部分高风险的涉税争议都传递到了公职律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化解,但试点以来仍发生了两起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前期均进行过投诉,且这两起争议未经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参与处理。目前来看,存在涉税争议传递标准不够细化具体、税费争议调解员对争议判断不准确,部分应由公职律师调解中心介入案件未及时流转等问题。

  (三)调解团队成员结构较为单一

  让当事人相信参与调解人员的中立性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作为调和纠纷的主体,需要充分保持自身客观、中立,尊重客观事实,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原则下,充分考虑涉税纠纷当事人诉求,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找到化解争议的契合点并达成化解目标。目前,调解团队成员由税务部门公职律师、税务师、业务骨干及聘任的法律顾问组成,均与税务部门利益相关度较高,可能惯性地站在税务部门的角度思考问题,与纳税人掌握信息、资源不对等,容易使涉税纠纷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影 响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四)分级调解运行机制与业务岗责条线存在管理交叉

  目前分级调解模式为案情简单或能即时解决的纠纷由各部门税费争议调解员现场调解,重大疑难的由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研究处理。而涉税纠纷事项涉及的业务本身往往是归口管理,主责业务科室掌握相关政策、指导业务流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没有实体行政架构,复杂重大疑难涉税争议传递至调解中心后,将由调解中心集体研究,出具调解意见。在职能交叉、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多流程流转及多头请示的问题,造成答复口径不一,单一案件沟通成本增加,案件处理速度减缓的局面。

  (五)涉税争议调解机制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力度不足

  当前,“12345”“12366”、信访等多渠道受理是能及时收集和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前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公职律师调解中心亦应定位于在现有渠道基础上为纳税人缴费人增加的一个维权通道。**区局致力于打造“法润历税”涉税争议调解服务品牌,设置了涉税争议调解室和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等专门场所,并制作带有统一品牌标识的场所标牌和调解员工作胸牌。但从机制运行情况来看,公职律师调解中心调解的涉税争议多为发生后经税费争议调解岗传递而来,纳税人缴费人直接求助的情况较少。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的常规化宣传途径尚未完善,对相关争议调解素材未及时整理总结并对外宣传,导致辖区纳税人缴费人对该机制缺乏了解,使用不足。

  三、问题解决路径探讨

  (一)从制度机制上解决“一人多角”问题

  设定回避制度,避免出现多重身份参与同一执法事项,保证调解的中立性。一般来说,事中执法、争议调解、法律救济环节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公职律师一旦参与前述环节,后续事项应回避参与。建立完善跨区域公职律师使用机制。在各基层局公职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打破区域、级次的限制,对省市辖区内的公职律师进行统一调配使用,进一步促进法律人才集约高效发挥作用。同时立足长远,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储备。逐渐提高新进公务员法律专业人员的招用比例,鼓励在职干部尤其是青年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将其吸纳进调解团队以练代训,以学促用。加大公职律师的申请力度,有计划的增加公职律师人数,壮大调解员队伍,优化调解资源。

  (二)提素质明标准确保“应调尽调”

  组织调解员定期开展案例评析交流与互动学习,展示各方观点,分享调解经验,分析热点调解难题。定期组织调解团队专项培训,举办模拟法庭、法律沙龙,采取专题研究、经验分享、争议调解等战训结合的形式,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能准确预判涉税争议的类型和性质,及时将重大复杂的争议交由公职律师调解中心。进一步明确涉税争议传递标准。具体列举传递标准,加强可操作性,如,通过“12366”“12345”、信访两个以上途径反映问题的,两次以上重复热线工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舆论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急、难、险、重”复杂矛盾和棘手案件。对达到标准的,第一时间传递至调解中心研究处理,两级调解团队做好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三)丰富涉税争议调解团队组成结构

  探索聘任法院、人社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大学教授、基层网格员、企业财务会计、涉税中介人员等外部调解人员,共同组成多元化税务调解队伍。充分利用“税务+政府”“税务+高校”“税务+社区”“税务+企业”等多种形式,不同知识背景、不同职业经历的调解人员积极参与,促使调解队伍更加多元,将基层社会治理等成熟先进经验应用到税费争议调解处理中,更好的确保调解队伍的客观中立性,从而有效化解多类型、多层次税费争议。

  (四)建立条线协同、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

  对于重大复杂涉税争议,实行先业务条线对口答复指导,后由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综合研究处理的原则。事项涉及主责业务科室首先要充分发表意见,发挥担当精神,遇到问题不推诿、不拖拉,献良策、出实招;公职律师调解中心根据业务科室指导意见综合研究确定调解方案,实现矛盾纠纷进“一扇门”“一揽子”调解处理,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疏堵点、破难点、治痛点,务实、高效解决涉税纠纷。调解中心定期梳理已调解事项,总结执法经验,明确政策依据,把握税收执法尺度,分类形成问题处理模板,除发送一线税务所外也向各业务科室发送参考,推动“多渠道受理,同口径处理”,加强执法规范性和精确性。

  (五)多元化宣传推广,提高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知晓率

  通过税企微信群、QQ群、征纳互动平台线上宣传模式与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宣传展示牌、宣传栏等线下宣传方式相结合,开展组合宣传推广。探索“线上+线下”“实体+虚拟”多元化调解路径,主动向纳税人公开公职律师调解中心办公电话,探索通过电话、12366热线、视频连线、直播等形式在线进行咨询调解,提高涉税争议调解工作知晓度、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六)完善反馈评价机制,促进调解工作不断优化

  全面、客观的进行调解情况反馈评价,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对调解满意度打分,评价冲突纠纷解决情况、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同时对工作过程是否存在缺陷及提出改进意见。对调解员履职情况跟进,由公职律师调解中心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依据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开展优秀调解员评选,促进调解工作及时进行改进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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