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传统交易模式发生颠覆性变化,由此催生了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近年来,平台经济已经渗入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培育增长新动能、促进产业融合、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平台经济监管有效、服务有力的税收管理政策,一方面能够促使平台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另一方面能够补齐税收监管短板、防范税收风险。
一、探寻平台经济的本质特征
(一)平台经济的概念
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驱动、云平台支撑、高效网络协同、云信息交换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起来的平台型经济新业态,涵盖了传统的电子商务范畴,同时包括传统生产要素与新技术结合的领域,基于各种互联网平台对传统供给端和需求端的各种资源要素高效整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效益提升。
(二)平台经济的意义
平台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数字化的典型经济形态,是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三)平台经济的税收特点
一是税源呈现“数字化”。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产业规模不断扩张,已经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依托互联网带来商业模式的变革与升级,交易平台将众多的交易方吸引至平台,形成巨大的交易双方数字信息网,平台不仅具有交易数据,且庞大的非交易数据也在平台上不断归集,数据被有关方面进行推演、计算,进一步促进了交易的达成与升级。数字经济业务快速发展,税源数字化特征愈发明显,便捷的互联网、区域间税收政策的差异、企业的数字化性管理等,都会促进税源在各地快速流动且具隐蔽性。二是税收征管“信息化”。 平台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经济时代涉税信息复杂、隐蔽、多变,传统的征管方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但信息技术影响经济的同时也给税务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税收征管逐渐由传统的“人盯户、票管税”模式向信息化、数智化模式转变。三是税收治理“协同化”。平台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日趋小型、灵活和分散化,组织结构更加开放、多元,纳税主体更加小巧、灵活和碎片化;商业交易更加频繁、高效,传统的供应链条将被分布式、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所解构,弱化了以“以票控税”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的价值。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对内需要与各部门涉税数据共享,对外需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协同治理。
二、平台经济领域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进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以xx省某网红为例,该网红通过不定期发布某项运动相关的短视频,将粉丝流量导向其名下企业的电商平台和线下店铺,通过商品销售实现回报,2019-2021年营业收入xx亿余元。公司部分经营性支付、销售收付款等通过移动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入到其核心成员的私人账户约xx亿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笔资金用于股东分红等账外经营,难以监管,经税务机关和审计部门缜密核查,仔细寻证,督促整改,企业补报各项税款xx余万元。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反映出税务部门在平台经济的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粗放管理制约“新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中企业以“线上+线下”的模式经营,得益于网红经济的东风,一夜爆红,订单指数级增长,相关配套管理却没有跟上,持续稳健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一是管理简单缺乏规范标准。案例中企业从生产经营到财务核算,没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公司核心成员个人账户既能代替公司账户又能直接支付成本和费用,企业的各类经营项目均未入账核算,成本费用等均未具体列支,只管进账出账,账务简单加减。二是目光短视缺乏战略布局。企业管理者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做决策时过度重视短期利益,没有长远的战略规划,阻碍了企业的稳健发展。流量粉丝的暴涨为企业带来了高速发展和巨额利润,但财务风险、违法风险等隐患也在同一时间埋下。
(二)旧有体制制约“新业态”破冰突围
平台经济实现了跨时间、跨空间、跨领域的业态融合,当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对这些新形式做出准确界定。一是税收要素不明确。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等基本要素在平台经济中并不十分明确具体,平台经济税制存在很多缺陷与漏洞,难以区分界定。二是所得性质难划分。平台经济所得是各项业务的混合,其连接的供需双方分布境内境外、线上线下,对收入来源性质容易出现厘定不清的情况。三是税收管辖有争议。线上销售平台属地管理,企业实际管理税务机关鞭长莫及;线下销售加盟单位较为分散,部分没有纳入市场管理范围,也没有进行有效管理。
(三)固化手段制约“新模式”风险监管
平台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隐蔽性、虚拟性更强,导致监管部门利用传统手段无法实现全流程监管。一是预警反映慢。平台经济的销售、首付款等行为均在线上,在购买者不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现行的风险预警系统无法及时预警。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的意见》,当前税务部门正在着力构建税务执法新体系,落实“无风险不打扰”的相关要求,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服务理念,此种情况下,系统监控不到相关风险信息,紧凭日常征管经验和案头分析结论,税务机关不便直接对企业采取检查措施,造成税源监管滞后。二是数据获取难。通过平台经济连接的交易多边主体分散于不同领域和地区,且交易基本要素如信息、票据、合同、资金等相对分离,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呈现“碎片化”状态,征纳双方信息极不对称,难以获取数据,更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各政府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渠道并不顺畅,基层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有限、调查取证权限有限,依靠传统方式难以获取平台经济的相关税收数据。
三、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要练好内功,规范管理长远谋划,切实提高竞争力;政府部门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顶层设计;监管部门要秉持审慎包容原则,引导、支持、帮助平台经济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场主体“练好内功”,补短板强弱项
一是规范企业管理。在经过初期的“野蛮生长”后,要自觉“练好内功”,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补足短板,提高生产、运营、财务等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企业综合竞争力。二是谋划长远发展。平台经济成也流量,败也流量。未来,网红经济会逐步趋于理性化,最终的落脚点和促使成交的关键将回归到商品本身。管理者要谋长远,对宏观政策、市场变化、机遇挑战等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准确的进行经营定位、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确保行稳致远,经济长红。
(二)健全完善“顶层设计”,促规范稳发展
聚焦平台经济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完善法律法规,让平台企业知规守矩,确保经营发展不走样跑偏。一是加强涉税数据共享,推动精诚共治。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推进数据共享,为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景式精准画像,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打通税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传递通道,从法规层面对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范围、方式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与市场监管、公安、国土、商务、网信办、金融机构等联动配合,打破数据的部门壁垒、行业壁垒和地区壁垒,构建多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使不同主体、不同领域功能互补、资源整合,实现 “单线作战”向系统上下合纵连横、齐抓共管转变。二是创新平台监管手段,提升征管质效。加快建设新型税收征管体系,持续对平台经济的征收方式进行多方探索,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平台企业委托代征的一系列条件和流程规定,极大的降低了征纳成本,便利了部分经营者,降低了税收风险。三是科学应变主动求变,防范化解风险。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精准监管转变,将涉税风险提示应用到执法、服务、监管等各个环节,强化源头治理、早期控制和快速应对,推动落实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改进的全周期闭环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与时俱进人才队伍,不仅要学习税务专业知识,还应着重加强经济学、互联网应用技术、数据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拓宽税务人员的经济学视野和信息化水平。
(三)法治政府“保驾护航”,优环境提效能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和保障,法治更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平台经济是典型的依托新技术成长起来的新经济、新业态,能够对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牵引的作用,促进更多产业从有到优的升级。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要给予其成长空间,审慎确立其成长空间、范围和内容。建议税务部门扩围“首违不罚”清单,包容平台经济从业者创业发展中的小问题、小毛病,对纳税人经提醒后及时自查补报税款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让企业卸下包袱,重整旗装再出发。二是因势利导构建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加速转型、产业稳步升级的关键时期,平台经济的强劲发展对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因势利导、乘势而进。该案例中平台经济线上数字经济促进了其与线下实体经济加速融合,企业快速发展。建议地方政府用更大的力度、更优的政策、更多的担当,给予平台经济更多的扶持。如文中提到的某网红及其关联企业若能在自身努力和各方扶持下保持稳健发展,不仅能够持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出更多的税收贡献,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改善区域产业格局,带动促进其他行业企业加速转型升级。三是加快推动税收征管法立法进程。与个人所得税法配套的政策措施尚不健全,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高标准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尽管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提出将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但目前尚未出台后续配套管理措施,没有明确的信用管理手段,难以形成高压震慑。二是现行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查询银行账户和强制执行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进行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征管手段受到极大限制。
(四)税务机关“靠前发力”,打基础管长远
平台经济和网红效应往往发迹于广大人民生产生活,税务部门特别是基层征管一线需要加大关注力度,靠前一步主动作为。一是要主动研究市场经济。当前经济再次进入结构调整期,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布局,面对平台直播、网络带货、经济打赏等领域,开动脑子,迈开步子,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业态发展环节中的税收漏洞和真空区域,提升服务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专业素养。二是要全面加强协同共管。税政业务部门要承担起主管税费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要加强货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行税等税种之间协同管理;税源管理所要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善于从生产经营状况、人员收入水平、公司入账额度等项目发现资金流动的痕迹和线索,掌握好第一手资料;综合部门要密切关注主要媒体重点报道、国际国内热点热搜、各地税收工作亮点,为一线征管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