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部组成要素实现现代化,《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正规,但从运行情况看,政府采购市场运行和治理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机构设置重叠、采购程序繁琐、供应商选择狭窄、集中采购项目泛化、法律责任承担不力等问题制约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本文通过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法律规范、深化体制改革、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科学精准高效管理、实施全面有效监督六个方面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治建设
一、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平衡的重要保证。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色彩,容易破坏政府采购市场运行秩序,因此完善政府采购法治建设是维护市场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平衡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推动政府采购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途径。在政策主导下,政府采购面临诸多困境,暴露不少问题,反应出政府行政性管理思维对政府经济活动制约作用的局限性,化解行政机制干扰市场运行规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必须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三)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最有力的武器,对于政府采购来讲,权利和约束并行,但在利益驱使下,容易出现监守自盗、滋生腐败的问题,建立完善系统的政府采购法律机制,可以有效预防违法违规问题,真正实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二、当前政府采购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重叠职责界限不清晰。按照政府采购要素构成,采管和监督应分别设置机构,但现行政府采购的代理、管理和监督机构通常都设置在政府内部,有的甚至由一个部门统管,既没有明确的职能职责规定,更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相互间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采购公平性大打折扣。
(二)采购程序比较繁琐效力较低下。政府集中采购要求严、程序多、事项杂、时间长,需要层层把关、层层签字,完成一次集中采购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时间,耽误了采购物资正常使用,严重制约工作开展进度,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三)采购验收缺失供应商选择狭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对采购严守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采购通常是由使用单位直接验收,验收缺位使政府采购质量大打折扣,一旦涉及法律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政府采购一般在固定圈子里进行,由采购机构自行确定,供应商相对固定狭窄,缺乏竞争机制。
(四)集中采购项目泛化标准不明确。过分强调集中采购,制定的采购目录面面俱到、包罗万象,分散采购寥寥无几、避而不谈,有的甚至为了集中采购而集中采购,造成资金外流、时间增加、程序冗余。在采购标准上缺少相关规范,也没有技术指数要求,只能由商家提供参考标准,采购局面比较被动。
(五)法律责任承担不力存在风险点。政府采购行为中,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越趋越烈,规模不断扩大。虽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难以约束和遏制行为人以身试法,给政府采购带来负面影响,造成政府财政巨大损失。
三、剖析政府采购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缺失。新的政府采购法和配套实施条例相继颁发,为政府依法采购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是总框架,支撑政府采购庞大系统法治化规范化运转,必须配套制定各类法规制度,搭建起支撑采购体系的“四梁八柱”,各地区还必须结合实际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标准细则,政策缺失是横亘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道路上的最大阻碍。
(二)依法采购管理不到位。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式上是分而治之,但其运行核心都集中于政府一身,都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表现形式,造成采、管、监环节的一言堂。同时政府采购涉及各个领域、各种性质,相互间千差万别,且市场处于波动状态,对于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的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很难做到统筹采购全程。
(三)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在政策配套不到位,巨大利益驱使下,政府采购监督往往监守自盗,虽然口号喊得响,但人为不愿意完善监督体制的想法占到主流。现行的监督体系侧重于形式上的监督,监督内容缺失,监督主体资格不足,监督重点往往停留在体制内,对供应商操作环节缺少实质性的监督。监督体系、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政府监督疲软。
四、推动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当前政策制度缺失,体系运行不规范的情况下,开展政府采购制度理论研究是必要环节,也是重要关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的现状,找准存在的症结,深入分析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召开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化正规化建设座谈会,发挥好外脑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课题研究,加强与法规机构和大学合作,探索形成一批有借鉴价值的理论成果。
(二)加紧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良法才是善治的保证。加强政府采购顶层设计,建设法治规范的政府采购体系,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研究法律出台后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从而形成贯通上下、联系左右、覆盖全员的制度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有政府采购规章存在的适用范围偏窄、招投标不够公开、监督指导不到位等问题,不断优化完善配套制度,使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更加完备、更加科学、更加协调,从而达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开支的目的。
(三)深化政府采购体制综合改革。改革可以催生新质力量,面对破旧立新、革弊鼎新的时代要求,政府采购体制全面改革迫在眉睫。要紧紧围绕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这两个关键变量,通过运用系统性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旧貌换新颜。要通过改革解决采购、代理、监督一言堂、一家欢的问题,让代理机构回归市场主体,让政府采购回归主导地位,让监督管理真正担起相应的责任。要优化政府采购环境,精简审批事项,明确采购标准,公开公正选择供应方,切实通过改革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手段运用。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采购、代理、监督等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和时效性,营造审批事项少、运转速度快、服务质量优的政府采购环境。要运用好系统自动比对技术,将供应商诚信信息、有无违法记录行为与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智能比对,淘汰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公正。要探索尝试使用网上电子签章新路径,破解传统方式下必须使用数字证书的难题。
(五)实施科学精准高效的采购管理。政府采购系统庞大,必须严格管理,科学管理。要建立“管采分离、政事剥离、机构分置”的工作机制,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导,分散采购为补充的采购格局,改变以往机构重叠设置,监督流于形式,采购标准不一等问题,规范依法采购市场规则。要推进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出台加强内控管理的制度措施,强化流程规范、权力控制、监督到位。要稳妥推进各类平台建设,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透明原则,实现各类采购活动在有效监督下进行。要加强考核,将采购事项列入实绩考核事项。
(六)完善监督机制实施全面有效监督。有效监督是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保证。要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行,确保两个监督同等重要地位,相互联动,统筹推进。在强化内部监督上,由政府内部机构完成,包括财政、审计、纪检、市场等政府只能部门,实现内部制约和控制。在强化外部监督上,由非政府部门监督,包括人大、检察院、协会、律师、新闻媒体等机构,主要对财务和货品进行检查、调阅、询问,实现外部采购环节货品质量可控,政府财政支付阳光透明。(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