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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监局关于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的途径与方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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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商标注册数量逐年递增。商标作为“无言的形象代言人”,企业自身形象的代表,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参照对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彰显,随之而来的是不法之徒“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国内品牌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几乎都遭到不同程度的仿冒和假冒,驰名商标被假冒和仿冒的程度尤其严重。侵犯外国注册商标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并且多数是驰名商标。这些行为使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也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威胁。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多次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从去年我局查办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来看,商标领域违法案件超过70%,其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数量较多。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商标侵权人往往侵犯驰名商标或国际著名商标,商品的价值相对较大,因此将其办理成为大要案件相对比较容易。笔者通过实际参加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翻阅相关资料和向同事们求教,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商标侵权的现状

  (一)全系统商标侵权案件数量虽多,大要案件较少

  近年来,全系统加大了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先后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仅在202x年上半年,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共有x件,但是大要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在上半年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罚没款在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有x件,占比9.5%,可见,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属于小型案件。

  (二)案源多来自投诉举报,通过检查发现的案源较少

  商标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多种多样,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案件线索大多来自投诉举报,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相对较少。商标侵权案件来源比较特别的一点是,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商标数量繁多,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超xx万件,同比增长20.9%。执法人员不可能知晓这大量的注册商标,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就很难发现侵权商品,因此,案源的取得受到了一定地制约。

  (三)假冒商品案件数量较多,仿冒产品案件案值较大

  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仍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要形式。在我局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共查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假冒侵权商品的案件达x件,占商标侵权案件总数的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件x件,占4.3%,但其中三件的罚没数额在万元以上,占比达三分之一。

  二、商标侵权领域查办大要案件面临的困境

  (一)在系统内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查处商标案件取证难。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使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受到很大限制,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果,比如对违法者在自己家中或租赁的民房中进行的商标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进入住宅检查的权利,尽管发现商标侵权迹象,也只能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搜查权,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供财务账册,市场监管部门就很难调查出当事人的全部非法经营额。在计算侵权数额时,只能依据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或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账册进行计算,案值往往较小,很难成为大要案件。

  2、商标侵权案件定性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是调查关键证据较难,因为没有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商标侵权案件难以定性,特别是涉及外地、外国的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件,要与商标注册人取得联系较为困难,取得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就更加困难。例如在调查某商厦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由于商标权利人在英国且在中国并无分支机构,因此与商标权利人取得联系显得异常困难。我局通过多方协助,几经辗转,先后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方才联系到商标权利人,其中曲折不言而喻。在查办由消费者投诉或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出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因取不到商标注册人的鉴定报告,难以定性,使得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放弃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真实性鉴别难。《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中,有的当事人虽然得到许可使用,但根本就未签订许可合同,在调查时会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真要立案处罚时,却又提供出该使用许可合同,此种情况给市场监管部门鉴别该合同的真伪带来很大困难,阻碍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

  (二)在系统外部,其表现在:

  1、商标权利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差。当发现注册商标被侵犯时,商标权利人不是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而是与侵权人私下了结,使侵权行为脱离了执法部门的监管。有的商标权利人甚至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商标鉴定请求时,主动跟当事人达成和解,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此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特别是在查办涉案金额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时,这样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

  2、商标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无照制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由于受到场地和环境的制约往往规模比较小,将其经营成为大要案件可能性较小。商标侵权的大要案件多发于经过合法注册的经营场所,给人造成一种合法经营的假象,然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这种商标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很难被发现,给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一定的难度。

  3、救济途径的转变。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虽然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遇到被侵权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但权利人也可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从而也减少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在大要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商标权利人往往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要求侵权人给予更多的赔偿,甚至双方达成和解,将市场监管部门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三、商标侵权领域大要案件的运作方法

  (一)把握时机,做好现场检查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商标侵权案件经营好不好,时机很重要。在获得案件线索时,最好不要打草惊蛇,先摸清楚侵权人的经营规律,选择侵权人手中侵权商品最多时进行突击检查和扣押,可以最大限度的固定证据,掌握案件的主动权。时机把握准后,接下来就是做好现场检查,现场场面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合适,证据的提取是否准确充分,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经营成果。

  1、现场的控制。进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就处于“客场”,因此,必须控制好现场,确保检查安全、有序进行。现场检查时,尽快找到其负责人,依法示证,用文明的语言表明来意,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并要求负责人陪同,直接到其涉嫌违法场所进行检查。

  2、现场取证。现场取证是现场检查的重中之重,关系到案件关键证据的固定保存。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对侵权商品进行现场检查清点,如有仓库应迅速派人到仓库,防止当事人转移侵权产品,并及时对侵权产品进行查找和清点。检查和控制当事人的有关经营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如进货单、出货单、库存单等,侵权商品标价单据,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取证,并由当事人确认固定。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在现场检查时灵活运用。

  (二)动作迅速,争取商标权利人支持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执法人员积极性高但鉴定难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一大难题。由于种种原因,国际国内一些知名品牌在执法部门需要权利人的支持时却“踪迹难觅”,有的即使能联系上,也并不那么热情支持。这就需要执法人员采取灵活策略,主动和知名商标权利人建立联系网络,在有线索的前提下以最快的时间争取权利人支持,特别是在查办涉案金额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较高,防止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从而造成案件查办的失败。目前,国际诸多顶级品牌权利人加入了中国外商投资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行列,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均有他们的联系方式,这对执法人员办案是有很大帮助的。

  (三)明确目标、制作询问笔录

  商标侵权案件的要点有2个,一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二是计算非法经营额,所以,我们的案件调查主要围绕这两点展开。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3个,一是侵权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我们在问话时必须明确问到,并由当事人确认没有授权许可;二是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问话中要先问明当事人是否知道被侵权商标是注册商标,再问明被查获的侵权商品的种类,如鞋子、服装还是饮料等;三是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问话中可以先向当事人询问被侵权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的组合形式及颜色配比,再由当事人将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进行对比,得出两者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

  四、商标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非法经营额是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计算与案件处理结果密切相关。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以侵权人实际经营额为依据,不包括侵权人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中之所以要计算非法经营额,主要目的就是便于对侵权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将其作为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依据。因此,对于非法经营额计算的作用要加以明确。当然,非法经营额也不应是仅包括侵权人已经销售的经营额,因为非法经营额中的经营是指侵权人在从事商标侵权行为时进行的全部经营性活动。

  (二)侵权商品的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执法人员往往过分看中对当事人的罚款,从而忽略了对侵权商品的处理。在查办商标侵权的大要案件时,侵权商品的处理显得至为重要,如果因为对侵权商品处理不当而导致案件功亏一篑,必将得不偿失。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1、拍(变)卖。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2、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且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3、销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侵权商品,办案机构均要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放入案件原始档案中备查。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好物品处理的时机,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处理。

  (三)注意案件的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对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其他行为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如果销售的是近似商品,并不涉及到案件移送的问题。在追责的棍子越来越重的情况下,在查办大要案件时办案人员面临的压力也是巨大的,如果在涉及到案件移送的问题上承担风险,确实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注意是否移送。(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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