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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关于社保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影响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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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费改革背景及历程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部分,受到了民众的高度重视和讨论。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愈演愈烈,尽管已放开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并没有预想中的回升,社会养老负担日益沉重,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有的劳动者希望拿到更多现金而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给社保费的征收带来了阻碍,也存在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违纪现象,现行社保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降低企业负担和激发市场活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2016年,《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单位缴费率降至16%,并将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线,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我省目前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16%。

  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国家也开始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改革。2018年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费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改革方案》首次确定了税务部门的单一法定征收职能,改变了我国三种征收模式并存的局面。指明了我国社保制度改的革方向,利用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上多年累积的经验和优势,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效率,扩大征收范围,逐步缓解社保费缺口压力,以进一步实现降费改革。

  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然而,《改革方案》发布后,企业焦虑恐慌之情日益严重,担心因税务部门严格的征管手段,以前缴费不规范的企业会大大增加用人成本,继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部分省份税务部门发出的欠费公告和展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为了回应企业诉求,消除企业焦虑恐慌的情绪,2018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维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同时,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指出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因此,《综合方案》对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重新作了部署,暂缓了企业各项社保费的移交。2019年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按照计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而企业各险种仍按原有征收体制征收。直到2020年11月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此,全国范围内税务统一征收社保费终于正式落地实施,征收主体从二元”转变为“一元”。

  二、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企业影响

  (一)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以xx市为例,假设一名企业员工税前收人是xx元,2019年1月1日之前企业为该员工按照xx元的基数缴纳社保,2019年1月1日之后改为按照xx元足额缴纳社保。按照xx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医疗保险:企业7.5%,个人2%,大病保险2.5元;养老保险:企业16%,个人8%;失业保险:企业0.7%,个人0.3%;工伤保险:企业0.64%;公积金:假设为企业和个人均为12%)计算可知,在新政实施之后,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之后,一名月薪xx元的员工实际用工成本从xx元增加到了xx元,假设该企业员工的平均月薪为xx元,在新政实施之后,在同等条件之下,企业的用工成本将要增加12%。

  (二)对企业制定经营战略的影响

  企业成本的增加也意味着利润的缩减,为了维持原有的利润,企业就会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措施。最直接的措施便是裁员。假设企业原有员工xx名,平均月薪为xx元,在新政实施之后,在相同的用工成本之下该企业仅仅能够养活xx名员工。在裁减x名员工之后,企业将会追求更高的用人效率,对部分留任的员工来说,他们的工作量将会加大,而工资却不会因此增长。其次,假设企业在用工成本增加的情况之下没有选择直接裁员,而是选择在其他方面缩减开支,那么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员工的软性福利,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标准等,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税务征收影响

  (一)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优势

  社保费实行统一部门征收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健全的必然要求,税务征收和社保经办部门征收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最终选择税务征管是国家对各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结果。首先,我国税务部门属于执法部门,具有更高的独立自主性、更强的执行力度和更高的权威性;社保机构属于行政单位,隶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导致其在社保费决策、征缴过程中自主性和话语权较低,公信力不如税务机关。其次,税务机关在信息管理方面已实现垂直管理,依据其现有的信息共享系统,能够快速构建社保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保费缴纳的信息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税务机关对财政收人的核查、人库及管理已经建立了严格的管控体系,更有利于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征收目前存在的问题

  社保费征缴实行两部门合作的方式,好处在于优势互补,而弊端则是事权范围难以清晰划分。目前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该模式导致了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责任不明。在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及时跟进的情况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合作征管,一方面极易导致部门间的工作缺位或重复,从而降低社保征收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征缴出现争议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可能导致部门间因害怕担责而互相推诿,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从此意义上看,社保费征收领域实行两部门合作征缴很难称得上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四、社保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任何的制度设计都需要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规范,尤其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更应当健全社保法律法规,为社保费征管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目前仅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但该法只是作为社保领域基本法存在,其内容较为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足,难以回应和满足社保实践发展需求。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为社保法的细化性规定具备一定的操作指引功能,但其关于征缴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改革后的新局面,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保法律规范。首先,应当结合社保事业发展实践和发展趋势,适时对原有法律规范进行修订与完善。例如,以法律形式正式赋予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权,使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时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针对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流程中的分工合作问题,可考虑出台社会保障法实施细则,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分工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各部门的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可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各地方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程序性的社保征管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协调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增设联席会议制度

  改革后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中,社保与税务部门联合工作将成为常态,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将显得尤为重要。社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其中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事务最为了解,承担的工作任务最多,因而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牵头,联合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会讨论。建立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对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模糊处建立协商解决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加强信息系统功能建设,完善“以数治费”精准服务

  加强征收系统功能建设,满足征收流程中不同主体需求,降低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继续完善社保征收的基础数据体系,持续升级完善改造共享平台功能,提升社保费数据传输速度,推进税务、人社、医保、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实时共享,及时传递信息,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履行职责时出现的时差问题,降低部门沟通成本,满足群众即时办理需求,最大限度的保证共享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化大数据支撑下的智慧缴费、智能咨询、智能分析应用,构建数据驱动的缴费服务新模式,实现“以数治费”分类精准服务。建立健全运维服务机制,加快实现缴费服务和数据协同推进,缴费服务方式与信息化手段一体化运行,内控监督与业务管理高度融合。(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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