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派驻监督三个关系
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公司纪委和市监委驻公司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合署办公条件下,在强化自身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规则》,更好发挥派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企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国企资金和权力紧密结合导致的高廉洁风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一直在思考探索的问题,谈几点初浅的认识。
一、严守职责定位,处理好主体责任与纪检监督、监察监督责任的关系,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主体责任强调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作用;纪检监督侧重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管侧重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两者监督的对象范围有重合交叉,但在领导体制、甩职权限和程序上又存在区别。公司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公司党委的双重领导,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公司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市纪委和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报告;而监察专员办由派出机关(市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则直接向市监委报告。重要立案由派出机关审批,重要立案和处分意见按规定征求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成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监察专员办要积极融入“室组地企”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市监委、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和区县监委办理本系统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国企纪检监察机构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牢记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按照《规则》第3条第23条规定,着力协助支持。推动督促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的关系,着力防控风险。
派驻监督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注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点促面带动整体推进,护航公司健康发展。监督机制上,依照《规则》第19条规定,要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还应统筹人员力量调配使用,明确由二级及以下企业(无监察机构)纪委协助公司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支部纪检委员协助开展监察监督日常工作,探索破解监察监督全覆盖从有形到有效中存在盲点的问题。监督内容上,重点监督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监督对象上,《规则》第24条明确了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的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等四类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我们认为,结合国企实际,国企派驻机构应突出对“三高”群体的监督。一是突出对高风险人员的监督。紧盯班子成员、中干、委派人员(派至参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和人财物管理岗位,强化用权监督。二是突出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督。对亏损企业、脱离主业经营的企业,以及违规对外合作或借款造成巨大回收风险的企业,深入剖析原因,严查背后隐藏的贪污贿赂、利益输送“围啃”国企等腐败问题。三是突出对高风险领城或环节的监督。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中重和大的标准要具体)决策、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融资项目的监督力度,坚决防范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腐败。
三、聚焦改革发展,处理好派驻监督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着力提高效益。
在国企,派驻监督与公司治理最终目的都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保障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要按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的要求,注重发挥派出机关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和主管部门监督等外部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合力,以及派驻监督与公司财务监督、内审监督和业务监督等专业监督的协作配合,发挥协同效应,提升监督深度和力度,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严防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一是通过监督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公司上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牢固树立“合规即安全”的理念。二是通过监督发现制度漏洞和缺失,推动建立健全公司生产营运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对选人用人、资产财务管理、物资购销、生产经营、投融资等的流程管控,形成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三是通过监督强化履职担当,既增强集团公司各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管控能力,又提高整个公司包括所属企业围绕党委决策和公司主业推进改革发展的执行力和团结协作的一致行动力。四是通过监督严肃查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持续释放严肃纠治“四风”、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促使作风转变,提升工作质效,提高公司效益。(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