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全面落实中共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公司党委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工作建议,或由经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委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会补充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